最後3被告獲批 七警全准上訴
【明報專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7名警察把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拖到「暗角」拳打腳踢,法官去年2月裁定各被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7人被判囚兩年。上訴庭昨批准案中第三被告警長白榮斌、第五被告警員陳少丹和第六被告關嘉豪的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連同早前獲批許可的4名被告,全部7名警員均獲受理上訴。
接納原審憑手套鞋子認人或出錯
白榮斌一方早前曾質疑,施襲者上衣的間條闊度與他所穿的上衣有出入,憑此認人或會出錯。上訴庭副庭長倫明高昨於判辭中指出,辯方於原審時沒有提及過間條闊度問題,上訴庭不能自行處理相關事實裁斷,拒絕受理此理據。惟法官亦指出,原審法官憑身高、T恤及手套辨認白榮斌,但當晚有不少警員均戴着手套,故認為原審法官認人是否出錯有爭議之處,就此理據批出定罪上訴許可。
至於陳少丹及關嘉豪,法官認為原審法官雖憑兩人的面部特徵,準確辨認出他們曾抬着曾健超,但在案發的變電站中,卻只憑他們所穿的鞋子辨認,或有出錯,就此理據批出定罪上訴許可。至於其餘有關認人手續不公的理據,法官則認為全部無可爭議之處,拒絕受理。
官:刑期是否過高可爭議
法官又指出,涉及從網上下載的無綫電視等新聞片段是否可呈堂的爭議,因是純法律爭拗,可於正審時直接提出。判刑方面,法官指刑期是否過高有爭議之處,因此批出刑期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C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