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去年將軍澳明德h、和明苑亦曾出現氣槍狂徒,由8月尾至12月初最少發生3宗途人遭氣槍射擊案,首宗案件中的2歲男童更險被射盲,警方至今仍未破案。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涉嫌使用氣槍傷人或使用其他發射工具傷害他人,一旦罪成,可判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若有人被捕後,警方發現他無牌持有多支氣槍,即使只用其中一支氣槍傷人,亦涉嫌干犯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條,任何人管有仿製火器,即屬犯罪,可被判處監禁2年。 根據資料,近年有人因涉及氣槍刑事案件遭判囚。2016年一名有精神問題及自閉症男子,涉用氣槍及彈叉射擊解放軍駐港部隊位於西區及九龍塘兩間軍官宿舍玻璃窗被捕,罪成判囚兩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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