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六旬裝修工在女兒11至13歲期間,多次在香港及深圳非禮和企圖強姦女兒,早前被裁定1項非禮及3項企圖強姦的交替控罪罪成。法官昨斥被告將女兒當泄慾工具,無盡父親責任,行為可恥且令女兒心理受創,重判入獄12年。 官斥當女兒泄慾工具 63歲被告被裁定於2012至13年一晚非禮當時11歲女事主,及於事主升中後三度企圖強姦她。辯方昨求情時提到,創傷報告顯示事主有幻聽、幻視等問題,心理學家歸咎事主年幼時受性侵,但事主有妄想症症狀,且仇視成年人,難憑報告斷定其心理問題均由被告造成。辯方又說事前不知心理學家開審前已與事主會見6次,認為如陪審團知悉事主有妄想症,或有不同裁決。 法官判刑時表示,心理專家認為事主症狀是典型性侵受害者的反應,認為毋須傳召專家作供。法官續稱,雖然陪審團未能肯定被告有插入的行為,而裁定他強姦罪脫,但可肯定被告只是強姦不遂、非懸崖勒馬,罪責不比強姦輕多少。法官同意本案不涉武力,亦無證據肯定被告有射精或無用避孕套,但強調事主在香港舉目無親,因擔心告發父親會失去生活依靠,啞忍多年,其人性發展受影響是可預期。 法官表示事主本期望得到愛護,卻在最安全的家中被父親侵犯,或許事主的心理問題非全由被告造成,但在如此重要的成長階段發生此事,被告對事主的傷害毋庸置疑。法官表示兒童容易因相信他人而受傷,故法庭要嚴懲性侵兒童的罪行,考慮案中各因素後,認為看不到要寬大處理的理由,判囚12年。 【案件編號:HCCC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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