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及社民連黃浩銘等20人,2014年佔旺期間違反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視法庭,其中黃浩銘早前被裁定罪成及判囚4個半月、黃之鋒則判囚3個月。早前申保釋被拒的黃浩銘昨就定罪提出上訴,指原審法官錯誤裁定其罪成,因本案證據未足以證明黃浩銘當日有意圖阻礙有關人士清場。上訴庭押後裁決。 質疑執達主任沒警告 上訴庭:法律沒要求 上訴人黃浩銘昨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表,李認為原審法官裁定黃浩銘罪成前,未能肯定黃浩銘有特定意圖阻礙執達主任或原訴代理人清場,及黃浩銘有阻礙清場行動。李柱銘續指黃浩銘當日只想確保執達主任及原訴代理人正確地執行禁制令,故詢問有關人士一些合理的問題,惟執達主任未有向黃浩銘發出最後警告,提醒他繼續發問將會構成刑事藐視法庭。上訴庭指執達主任的做法或有不妥,但法律上未有要求執達主任須作出有關警告。 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出,黃浩銘身在現場已構成刑事藐視法庭,他當時亦刻意違反禁令,故毋須證明其意圖;而有關禁制令內容已獲廣泛報道,向每一名在場人士警告,舉動並不實際。 【案件編號:CACV2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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