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全國政協前委員劉夢熊(圖)2013年初去信時任特首梁振英及廉政專員白韞六,要求中止廉政公署對他於東方明珠串謀詐騙案的調查,前年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1年半,他不服提上訴。上訴庭昨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維持原判;並在判辭中確立特首濫權干預廉署對其本人的貪污調查,將構成擔任公職時行為失當或妨礙司法公正等刑事罪行。
拒劉夢熊案上訴申請
上訴人劉夢熊去年2月底已刑滿出獄,即使是次被拒批上訴許可,他亦毋須重返獄中。上訴方早前陳辭時表示,控方從未能證明在機制上特首及廉政專員可以阻止廉署調查,但原審法官裁定他們有權中止調查,認為此法律觀點出錯。
上訴庭昨於判辭中引用《基本法》及《廉政公署條例》多條條文,確立廉政專員調查涉貪罪行時,只受特首的指示和管轄,而特首亦有權就調查發出命令或指示。惟上訴庭強調,如特首對廉政專員發出不當或違法的命令,或就調查作出不當甚至違法干預,相關命令即屬越權行為,在法律上可視為無效。
指專員有權拒特首違法指示
上訴庭更舉例稱,「當行政長官本人是被廉政公署調查貪污的對象,他卻干預廉政公署對他的調查」,這越權行為會構成擔任公職時行為失當或妨礙司法公正等刑事罪行;而在更極端情况下,特首亦可能因嚴重瀆職而被立法會彈劾。上訴庭亦表明,廉政專員有權拒絕接受特首給予的違法指示,而法律上亦有相關制約,以確保當特首濫權或違法行事時,廉政專員不會與他同流合污。
至於上訴方稱結束調查要由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批准,上訴庭昨反駁稱,諮詢委員會只屬制度上的制衡,但法律上絕無中止調查的權力;而廉政專員則有酌情權在考慮所有情况後,決定中止調查。上訴庭又重新審視涉案信件,認為劉發出其中的兩封信,必然是以非法威嚇的手法,意圖令收信人就範中止調查,毫無疑問構成企圖妨礙司法公正,故認為原審法官並無出錯。
【案件編號:CACC6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