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業反對「默許場內抽煙」列刑責
【明報專訊】室內禁煙實施超過10年,申訴專員前日促請食物及衛生局修例,若娛樂場所管理人員默許或縱容場內有人抽煙,亦需負上刑責。酒吧業昨舉行記者會稱有關修例建議不合理及「離地」,無顧及酒吧實際運作,指管理者難以招呼客人的同時,又時刻監察客人有否抽煙,認為應由吸煙者負刑責。
業界:難以時刻監察客人
香港酒吧業協會副主席錢雋永說,對申訴專員的建議感愕然,認為不合理。錢解釋,現時不少酒吧及娛樂場所面積逾千方呎,容納80至100名顧客,酒吧多屬小本經營,持牌人或管理者身兼多職,難以招呼客人之際又時刻監察有沒有客人抽煙,認為申訴專員建議「離地」。
錢雋永強調,一般酒吧及娛樂場所已盡力禁煙,例如貼禁煙告示,若發現客人吸煙,會上前阻止或要求離開,如客人屢勸不聽,亦會報警。
錢雋永說,若酒吧持牌人或管理者盡力阻止吸煙發生仍有可能負上刑責,只會令業界無意再經營,他建議應由吸煙者自行負刑責。
對申訴署指衛生署控煙辦公室執勤不力,例如公眾假期夜間無人當值等,控煙辦主管李培文昨表示接納申訴專員建議,承諾跟進。控煙辦將檢視人手流失問題,現時已有由20人專責隊伍及聘用退休警察巡視吸煙黑點。
李培文又說,執法日夜都面對挑戰,吸煙是「瞬間行為,幾分鐘的事」,難以即時到場「拉人」,唯有加派人手於市民投訴時間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