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報獲得的10多頁塘福懲教院所調更表,發現一名編號「AOII6xxx」的二級懲教助理,8個月內至少12次與他人調更,而該人的調更紀錄由至少由3種不同字[填寫。另一編號「AOII7xx」的二級懲教助理,一個多月內7次與他人調更,紀錄亦至少由兩種不同字[填寫。 同一人12次調更 3種字[ 本報發現,該員工編號6字頭的二級懲教助理,由2016年1月至8月,5次申請調更,包括3次以「進修」及2次以「照顧家人」理由調更,調動後全數由日更變成夜更。另有7次他同意其同事與他調更,自己返夜更。 而另一7字頭的二級懲教助理,本報發現他由2016年1月1日起至2月5日,5次申請調更,包括3次以「覆診」及2次以「照顧家人」理由調更,調動後全數由日更變成夜更。另有2次他同意其同事與他調更,自己返夜更。另有部分重複調更的人員,同意以夜更換取日更。 林卓廷:如涉買賣更份或違防賄例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林卓廷表示,根據《防賄條例》第9條(3),任何人在文件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意圖欺騙其主事人,即屬違法;如涉及買賣更份等,則有可能違反《防賄條例》第4條有關賄賂的罪行。他又表示,視乎事件嚴重程度,涉事人亦有可能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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