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台灣企業經理人協進會祕書長張景雲、理事張希聖父子,與建明旅行社業務李子奕,假借代辦大陸人士到台短期商務交流為由,讓陸客到台自由行,台北地院審理後,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重判張景雲父子各有期徒刑4年;李子奕判刑2年6月,沒收犯罪所得1萬8000元。本案可上訴。
張景雲、張希聖2009年4月到10月間,為使大陸人民以假借商務名義入境台灣,利用在協進會辦理邀請陸客到台商務交流機會,由張景雲指示張希聖在申請表蓋上協進會、理事長的印章,向移民署遞件,以從事商務活動為理由,讓20多名陸客非法到台。李子奕則為圖每申請1名大陸人民許可入境成功可獲1000元報酬,拿着張景雲父子製作完成,使大陸地區人民符合商務交流名義申請入境台灣條件的不實文書,由他到移民署遞件審查。張景雲在北院審理時辯稱,協進會只是代辦平台,陸客到台是否從事商務活動,並不知情;張希聖則說,只是拿協進會大小章在文件上用印,陸客是否從事商務活動他不知情。
合議庭調查發現,除國內商務機構、技術有關同業公會並未邀請陸客到台,就連表格上填寫的陸客到台投宿飯店,也查無訂房或登記入住紀錄;還有陸客以團體申請到台參訪,入境時間各不相同,顯然與團體參訪無關。
合議庭認為,張景雲3人以不實文件協助大陸人士申請到台從事觀光旅遊等活動,假造虛偽商務參訪、考察許可入境事由,對台灣的安全及社經秩序造成潛在影響,李子奕因認罪判刑2年半;張景雲父子則各判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