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通訊事務管理局旗下的營運基金被指每年錄得巨額盈餘「水浸」,但仍向電訊商徵收巨額牌費。2012年局方宣布於翌年調低牌費,但電訊盈科等多間電訊商不滿減幅,聯合向通訊局反映遭拒。電盈就此提司法覆核,原審及上訴均被駁回;上月再向終審法院提上訴,終院昨頒下判辭裁定電盈上訴得直兼得訟費。
通訊辦:尊重裁決 與律政司商跟進
上訴人為電盈旗下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及香港電訊有限公司,答辯人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和通訊局。通訊辦表示尊重法庭的裁決,會仔細研究判辭,由於裁決涉及公共財政,會與律政司商討,及按照財庫局政策指示跟進。
香港電訊或民事訴訟追討
香港電訊發言人歡迎法庭判決,指明顯地電訊業長久以來一直被收取過多費用,期待政府糾正這情G以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會研究判辭及考慮下一步行動,或包括民事訴訟以取回多年來多付的費用。案中有利害關係的兩間電訊商數碼通及中國移動香港分別表示,會詳細研究判辭,現階段不作評論或回應。
牌費不可構成營運基金利潤
終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電盈勝訴,並頒令宣布徵收的牌照費不可構成營運基金的利潤,而營運基金賺取的利潤不可轉撥成為政府的一般收入。判辭指出,「費用」是指就服務或牌照管理所支付的費用,有別於用作政府開支的「稅收」。當局收取牌照費用時,無權收取實質等同稅收的費用。
終院指出,《營運基金條例》設立目的,旨在將營運基金產生收入用作基金本身開支,而且沒有任何條文談及基金是為了產生利潤以轉撥政府一般收入。通訊局的營運基金回報率遠高於開支所需。截至2008年止,基金滾存6.9億元,終院認為基金產生的收益不應轉撥作政府一般收入。
終院亦指政府錯誤理解《電訊條例》准許政府訂定牌照費用時,可以向牌照持有人收取稅收。而政府釐定牌費時將電盈的稅收及股息等利潤列入預算內,令通訊局收入超過法定目標收益,犯了法律上的錯誤。終院認為,超收的牌費形同稅收。
通訊局6年收4億 遠超准許回報
電盈一方早前曾指出,電訊商每年須繳交牌費,金額撥入通訊局營運基金,批評局方營運基金每年賺取超過8.5%准許回報,透過收取牌照費賺取利潤,不合乎《電訊條例》中收取牌費的「支付局方基本營運」原意。而通訊局自2006/07年度開始「水浸」,營運基金收入每年均超過目標,於2006年至2012年牌照收益達4.46億元,回報率逾24%,遠超過8.5%准許回報。
【案件編號:FACV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