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英籍銀行高層2014年在灣仔嘉薈軒寓所,5天內先後割喉虐殺兩名印尼女子,去年被裁定兩項謀殺罪成,判囚終身。銀行家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陳辭指原審法官就被告有否神志失常以減輕罪責方面,錯誤引導陪審團,對被告造成不公。 指原審官錯誤引導陪審團 上訴人Rurik Jutting(31歲)的一方昨指出,根據有關條例,只要證明被告犯案時屬神志失常,而其程度足以使其犯案的意識責任大為減輕,便不應被裁定謀殺罪成。上訴方稱,精神障礙(disorder)與神志失常(abnormality of mind)本質上有明顯分別,惟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未有指出當中的分別;反之,法官錯誤把兩者畫上等號。 稱精神障礙神志失常本質不同 根據控辯雙方的專家報告均指出,上訴人有可卡因及酒精使用障礙,亦有部分專家認為被告有自戀人格障礙及性虐癖,而以上障礙均互相影響被告。惟法官引導陪審團時稱,陪審團須確定被告是否患有自戀人格障礙或性虐癖,導致他神志失常,才可裁定被告誤殺罪成。 上訴方續稱,原審法官錯誤地容許甚至鼓勵專家證人在庭上評論被告的精神狀態對其罪責的影響。原審法官不但未有阻止控方把含有不恰當內容的評論呈堂,也沒有要求陪審團忽略報告有關評論,反而完整複述當中的評論。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C3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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