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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未依期歸押 最高可囚1年

【明報專訊】另一宗於區域法院審理、涉及旺角大衝突而被告暴動罪的18歲女被告李倩怡,今年1月提訊時沒有現身,其後發現她已棄保潛逃至台灣,故即連同黃台仰及李東昇,旺角大衝突的相關被告中,已有3人潛逃,致法庭要發出拘捕令。根據法例,若被告未如期出庭應訊,可被落案起訴「未依期歸押罪」,最高可判囚12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條,未依期歸押屬刑事罪行,即使被告有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時間歸押,但在該時間後沒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歸押,亦屬違法。若以簡易程序處理,本控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以公訴程序處理,則最高可被判處任何款額的罰款及監禁12個月。

據了解,控方現時沒有向黃台仰及李東昇加控任何控罪。翻查二人的Facebook帳戶,黃及李分別自上月12日及上月3日後未再公開發表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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