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間諜法》細則出爐
擅晤危害國安疑人當諜辦
【明報專訊】國務院昨公布「反間諜法實施細則」(下稱細則),即日實施,同時廢除1994年發布的「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細則列明,《反間諜法》中「敵對組織」是指敵視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由國務院國安主管部門或公安部門確認。
細則還指出「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共有8種,包括﹕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組織、策劃、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
●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的文字或信息,或者製作、傳播、出版危害國家安全的音像製品或其他出版物
●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組織、利用邪教舉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製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
●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
對涉諜人員,細則規定國安可決定限制其出境;對違反《反間諜法》的境外個人,國安主管部門可決定限期離境或驅逐出境,並決定其不得入境期限;
被逐的境外個人,自被驅之日起10年內不得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