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雖然這是一宗起姓名的小案,但一路驚動省高法、最高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罕見地通過釋法一錘定音。最終,體現了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對於個案中公民權利的珍視。
2009年,山東省濟南市的呂某夫妻,給女兒起了一個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的名字「北雁雲依」,但派出所不予登記戶口,理由是「依據法律和上級文件的規定」。其在之後的行政訴訟中辯稱:全國各地公安機關在執行的標準都是一致的,即「子女『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
而《婚姻法》和《民法通則》關於姓名權的規定,僅僅是公民「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至於可不可以姓其他的,法律沒有規定。
法律只規定了「可以」,而公安機關對法律的理解是「應當」,那麼,公民還能不能在父姓母姓之外取姓名呢?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了第17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北雁雲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入選其中。該案曾是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
此案的社會價值在於劃定了孩子姓名不能瞎取的紅線。小案不小,最高法將之列為指導性案例亦可見對公民權利之尊重。不過,此案另有特別值得關注的價值,正是在於法院認可不予登記孩子的「花樣名稱」,不是基於公安機關的內部規章,而是基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於《婚姻法》、《民法通則》的釋法。
對於這個看似「惡搞」的案件,審理此案的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卻保持了對法律高度負責的態度,沒有簡單地以公安機關的「慣例」確定公民姓名權的外延。
相反,法院認為「因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該案於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審理」。之後,此案被層層上報,從濟南中院到山東高法,再到最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