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高等法院早前裁定,除緊急情G外,警方必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看受查者的電子設備。立法會議員莫乃光昨日在立法會提問,保安局及警方會否檢視現行程序和指引是否有足夠的法律基礎。保安局長李家超書面回覆表示,警方與律政司現正研究相關判辭,評估法庭裁決的影響及跟進工作。 李家超指一直有適當培訓 李家超稱,執法機關有就檢取及搜查物件的程序和應注意事項作出指引,為了防止及偵查罪案,會行使相關法例賦予的搜查及檢取權力,以及按既定程序及指引,檢取及查看與涉嫌干犯罪行有關的物件,當中可能包括手提電話及其他類似裝置。 他強調,十分重視保護個人資料及私隱,並一直向人員提供適當相關培訓,例如,警務處的學警及見習督察的基礎訓練課程以及初級管理人員的晉升課程,皆已涵蓋個人資料私隱的內容,並定期舉辦訓練及簡報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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