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吉林男子鄒某因「人在國內、卡在身邊」卻被人在日本東京「刷」去54萬餘元人民幣一事,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新生路支行「對簿公堂」,要求銀行賠償損失。
10日從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獲悉,這起案件目前已有新進展:法院一審判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新生路支行應向鄒某賠償存款損失382,736.91元人民幣。
2015年5月22日上午8時30分左右,鄒某使用涉案銀行卡至工商銀行櫃檯存款。次日,鄒某身處無錫,但當天下午14時左右,工商銀行發來消息,顯示鄒某的銀行卡在日本消費,並扣除鄒某卡中546,767.02元人民幣。
根據鄒某的口述,其未能及時發現餘額變動,待到當年6月5日才發現此事。6月6日,鄒某前往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學前街派出所報警。
在此前的法庭審理階段,鄒某與銀行方面都「擺」出了自己的意見。
鄒某認為自己「人與卡」都在中國,銀行卡卻在日本被刷,銀行應對此事負責,賠償其全部損失;銀行方面則表示,涉案交易與持卡人前一次持卡交易時間間隔32小時,且鄒某報警的時間據發生交易的時間竟相隔13天,可謂「疑點重重」。
法院在綜合審理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後,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中提到,鄒某在刷卡交易時並未離境,因此不能認定其本人持卡在日本通過刷卡進行消費,且鄒某否認將涉案銀行卡交給他人使用,並對該卡存、取款的使用經過及案發後未能及時發現卡內資金變動的原因進行了合理陳述;由於未及時關閉涉案銀行卡的磁條交易功能,工商銀行所認可的各種交易終端機具、交易系統未能有效識別偽卡,導致了事件的發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事交易並非鄒某本人操作,也不能認定系鄒某將卡授權他人操作,應推定為偽卡交易;鄒某借記卡上存款的損失,銀行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鄒某的銀行卡是使用密碼進行消費的,故作為持卡人,鄒某對於銀行卡被盜刷也存在過錯,可以適當減輕銀行的責任。
根據上述內容,梁溪區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