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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港有薪產假10周 國際組織建議14周

【明報專訊】本港合資格的懷孕僱員可享有10個星期有薪產假,較日本、新加坡及韓國少,亦比國際組織建議的14個星期低。

國際公約倡社會保險或公帑支付

根據立法會早前的研究文件,國際勞工組織於2000年制訂的《保護生育公約》,建議產假應具備3個主要特點,包括產假為期最少14星期,其間的支薪比率不應低於僱員原有收入的三分之二,而透過供款式社會保險計劃或公帑支付的有薪產假,相較由僱主全數負擔成本的做法,能為女性僱員提供更佳的保障。韓國法定產假為90天(近13星期);日本為14星期,有薪產假的成本由當地集體社會保險制度承擔。

勞工及福利局長羅致光昨表示,由於本港沒有類似保險計劃,資金方面需要參考新加坡的做法。立法會研究指出,新加坡在2008年起把法定產假由12星期延長至16星期,成本負擔方面,僱員生育第一及第二名子女,僱主要支付整個產假的薪金,但分別可向政府申領發還生最後8星期的薪金,上限為每4周1萬坡元(約5.6萬港元)。至於第三名及其後的子女,僱主可向政府申領發還支付僱員整個產假即16星期的薪金,而每月的上限金額也是1萬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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