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英籍女子QT與SS在倫敦透過民事結合註冊為同性伴侶,SS其後來港工作,QT申請受養人簽證隨SS來港但被拒,因相關政策中「配偶」指異性婚姻。QT提出司法覆核,敗訴後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辭,稱現行做法屬間接歧視,入境處無合理辯解維持有關規定,裁定QT上訴得直兼獲訟費。
入境處﹕審慎研究判決以考慮行動
代表QT的律師韋智達說,QT對裁決非常高興,又說即使政府上訴,他們有信心終院會認同上訴庭的決定。入境處回覆查詢表示正審慎研究判決,會按情G徵詢法律意見,以考慮下步行動。
平機會歡迎法庭裁決,認為政府是時候全面考慮如何處理同性關係的法律框架及政策,保障性小眾的平等權利。另外,早前高盛、摩根士丹利及瑞信等12間國際金融企業因憂慮現行政策影響吸納人才,申請以介入人身分參與本案但被拒,有關企業昨未回應上訴庭裁決。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在判辭表示,根據現行政策,保證人的配偶或其18歲以下子女,可以受養人身分申請來港。潘官指出,未婚的異性戀人可選擇成婚,令他們符合申請受養人簽證資格;然而未婚的同性戀人礙於即使成婚也不能在港被承認,永遠未能符合申請受養人簽證資格。潘官表示相對於未婚異性戀人,現行政策將未婚的同性戀人置於非常不利位置,構成基於性傾向的間接歧視。
一夫多妻舉例 發簽證不等於認同
原審法官區慶祥早前在判辭提到,現時香港法例不認可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QT一方卻要求入境處長將類似婚姻的同性關係視為婚姻關係,等於間接要求處長從「後門」認可以上關係。惟潘官指出,受養人簽證只不過是入境處長向申請人賦予的特權,容許受養人在符合某些條件下留港,對於是否承認以上關係並無法律上的影響。
潘官以一夫多妻婚姻關係為例,稱入境處長會容許一夫多妻關係的其中一人申請受養人簽證來港,惟這不代表入境處承認以上關係的正當性,顯示入境處長沒法律責任跟從本港婚姻法例行事。
對於處方基於行政便利原因而實施有關限制,潘官表示透過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註冊的伴侶,他們亦可提供文件證明其關係,入境處長未能為其帶歧視性的政策限制提供合理辯解。
「行政便利」非合理辯解 不利吸人才
上訴庭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到,異性及同性親密關係擁有相同特質,處方考慮入境事宜時可行使酌情權,將受養人簽證政策擴至同性婚姻或透過民事結合註冊的同性伴侶,在法律上並無困難。張官又認為,現行做法對吸引人才來港工作不利,亦無助維持嚴謹的入境政策。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表示,在海外註冊的戀人是否合資格申請受養人簽證,與婚姻核心無關,不認為處方向有關人士發出受養人簽證會危害本港婚姻制度,處方未能就現行做法提供令人信服理據。上訴庭裁定QT勝訴並可獲訟費,雙方須在28日草擬命令,呈交上訴庭審批。
【案件編號:CACV1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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