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港近期發生男教師涉嫌非禮女學生的案件,有傳涉案男教師轉往特殊學校續執教鞭,令人關注保護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是否有效。查核機制實施近6年,警方累計收到逾22.2萬宗新的申請,當中7名申請者有性罪行定罪紀錄。有保護兒童組織認為,數字反映機制具阻嚇力,亦有社工質疑機制只把性罪犯「推到另一個行業」,無助防範性罪行。
明報記者 賴銘傑
查核機制2011年12月開始實施,學校、殘疾人士院舍及補習社等為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提供服務的機構,可要求求職者提供性罪行紀錄查核結果,有關查核由求職者向警方申請,僱主可向警方查核申請人的紀錄結果,制度屬自願性質。
向警方查核的新申請數量有持續上升趨勢,由2013年的3.5萬宗增至去年的近4.3萬宗,今年首7個月新申請則有2.3萬宗(見圖)。至於申請可供查詢的有效期為18個月,到期前可申請延期12個月,去年全年有延期申請7094宗,今年首7個月有4176宗。
社工憂只「推到另一行」 罪犯難重投社會
明愛朗天計劃督導主任兼性治療師江寶祥表示,查核新申請持續增加,反映社會特別是僱主認同查核機制有把關作用。他續指出,所接觸的求助者中有人因查核機制而「打退堂鼓」,轉投其他行業,不諱言機制只是把性罪犯「推到另一個行業」,對防止性罪行「絕對是針刺不到肉」。江寶祥認為機制不全面,如偷拍等行為不屬性罪行,無法在機制中識別出來,另機制會造成標籤效果,令性罪犯更難重投社會。
護苗基金關注灰色地帶 倡強制查核
護苗基金總幹事譚紫茵指出,機制對有性罪行紀錄者具阻嚇力,「他們知道僱主會查核,傾向不再做一些接觸兒童的工作」。但她認為機制只屬自願性質是不足,「沒有意思」,關注存灰色地帶,如短期代課者可能未及查核結果便已完成工作,她認為只有立法強制所有員工提出查核申請才能彌補機制不足。她亦認為,機制不會顯示在《罪犯自新條例》中被視為「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會對僱主會造成隱憂,「僱主會以為申請人真是沒有性罪行紀錄」。
律師倡研究成效 偷拍露體納性罪行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則認為,法官在判刑時已考慮罪行的嚴重,「如果法官認為情節很嚴重,自然不會作出俗稱『洗底』的無定罪紀錄判決」。他又認同,應探討把偷拍、在公眾場所露體及自瀆等行為納入性罪行,「現時偷拍途人裙底很普遍,法律是否要與時並進呢?」
教大高級專任導師莊耀洸律師表示,查核機制只是行政措施,直言有心尋找獵物的性罪犯,只要做義工即可避開機制,「根本不用應徵接觸兒童的行業」。他認為政府應就機制研究,了解確實成效。保安局稱,僱主及機構負責人有責任採取適當措施,保障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安全,強調查核機制只是一種輔助措施。局方又指出,將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在確保查核機制有足夠處理能力的基礎上,考慮是否擴展查核機制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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