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去年在立法會議事廳內,兩度把建制派議員桌上國旗和區旗展示品「倒插」,他否認侮辱國旗區旗兩罪,控辯雙方昨結案陳辭。辯方表示,法庭應就「玷污」行為採納狹義解釋,又稱當日另一議員蔣麗芸打算還原被倒插的國旗時,因未能插好旗幟而「求其」塞在電腦熒幕下,惟蔣亦毋須擔心因此被捕,顯示應以狹義解釋相關條文。 控方:法庭須考慮立會尊嚴 控辯雙方完成陳辭,案件押後9月29日裁決。控方陳辭時稱,國旗及區旗是國家及特區的獨有象徵,若某人行為涉及實際接觸旗幟,即使沒有造成損狻峓辿獺A但帶有玷污含意仍屬違法。代表被告鄭松泰(33歲)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反駁,條例指出以焚燒、珝l、塗畫、玷污及踐踏等,涉及實際弄污及損珘X幟的行為、才應被視為玷污旗幟。 辯方:條例列明須有實際損 控方又表示,本案案發地點為立法會,是立法機關的象徵及有其尊嚴,法庭須考慮案發時的整體環境。彭質疑這涉及法律不確定性的問題,若案發地點並非立法會,而是街上、課室或車內,有關人士不會知道其行為會否同被視為犯法,形容控方說法令人「愈聽真係愈驚」。 彭表示,控方認為玷辱(dishonour)及玷污(defile)意思相同,惟他強調,當有關行為涉及個人基本表達自由時,法庭應採納較狹義的理解。他提到審訊期間,其中一名證人、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劉國勳被質疑,當日他帶到立法會的國旗及區旗展示品不合規格,擺放位置亦未有突顯兩者高低,有關做法是否屬玷辱國旗。 質疑蔣麗芸「求其」放國旗屬玷辱 彭又提到,另一議員蔣麗芸當日打算將被倒插的旗幟回復原狀時,一度因未能插好旗幟而「求其」塞在電腦熒幕下,質疑若這亦屬玷污行為,「那應即時拘捕蔣議員」,惟蔣毋須擔心會被捕,正是因為有關方面考慮玷污的定義時,應採納狹義的解釋,即使有關行為玷辱旗幟,亦不會被視為玷污旗幟。 彭表示,案發時正值有議員製造流會,形容當時是危險關頭,被告或希望藉其行為,吸引議員返回會議廳,又稱將旗幟倒轉不必然構成侮辱,應視乎情G而決定。 【案件編號:ESCC11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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