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擬10月提請納基本法附件三 陳弘毅料本地立法字眼跟全國 罰則變通

[2017.08.29] 發表
現行《國旗及國徽條例》訂明對侮辱國旗等的罰則,若內地將正審議的《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學者預料本港將會以本地法律的形式立法。(鍾林枝攝)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昨日在北京開幕,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圖)主持會議。(中新社)

【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昨天在北京召開,第二次審議《國歌法》草案,草案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北京《新京報》報道,人大法律委員會負責人建議在10月人大常委會會議,提請審議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草案,由特區公布或立法實施。

據新華社、中新社等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天審議國歌法等法案,指國歌法二審稿進一步加大對侮辱國歌行為的懲處力度;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海陽會上指,草案訂明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而為鼓勵和提倡公民和組織奏唱國歌,法律委員會建議草案中規定「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

納中小學教材 侮辱可拘留

草案規定「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若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草案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張海陽建議將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條文會訂明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者陳弘毅估計,若日後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相信是通過本地立法方式落實,而非直接實施。他預料若人大常委會的法例草案已訂明什麼行為會構成違反有關法例,由於法例屬全國適用,相信在本地立法時,亦會跟隨相關字眼;但由於兩地的刑法罰則不同,預料本地立法時,會如1997年《國旗及國徽條例》般有變通安排。陳弘毅指未看到條文內容,難以評論什麼行為是違法,相信特區政府起草時會小心研究。對於人大常委會如將國歌法納入附件三,香港須完成立法的期限,他說基本法沒訂明,相信特區政府屆時會盡快起草內容,在合理時間內完成立法。

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說,國歌法實施的主要對象是內地,但香港要立法,亦有先例可循,指1997年時國家已立了《國旗法》及《國徽法》,於是將兩條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特區政府用本地立法方式在港落實有關法律。她認為國歌法是全國性法律,非針對香港。

田北辰:須討論什麼行為屬違法

本身是港區人大代表的立法會議員田北辰認為,將國歌法納入本港是理所當然,但看不到有迫切性,認為以本地立法方式落實較合適。他指出本地立法時須仔細討論什麼行為屬違法,否則「港人好易中招」,並舉例稱,「如何去量度唱國歌時有無感情?如果普通話講得不準確,但並非蓄意讀(唱)歪國歌,會不會犯法?」他認為這條法例要立法時絕不容易。

公民黨:立法須保障言論表達自由

民主黨尹兆堅質疑,如有人在奏國歌時木無表情、默不作聲,或高聲唱詠但發音不準、走音或唱錯歌詞等,法例難以規範。他說尊重國旗、國歌與否,重點是出自內心的真誠尊重和國民身分認同感,認為不處理「噓國歌的深層原因」而只強制外在行為,只會「治標不治本」。

公民黨強調,這類內地法律必須由香港草擬本地法律,經立法會審議及通過後方能在港實施,又說立法時須保障市民言論自由及表達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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