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假屋稅務須知
轉手饋贈要申報
【明報專訊】度假屋給人們留下很多美好的回憶﹐但它有一個很大的稅務問題﹐就是業主在出售、轉贈度假屋後﹐或是身故後﹐物業要付資本利得稅。
最近稅制改革主要居所免稅規例﹐人們現在出售、轉手或是饋贈度假屋﹐必須在那年的報稅單申報。了解第二居所相關稅務問題﹐現在比任何時間都重要。一個大原則是﹐人們在生時出售或贈送物業﹐需按到手款額(亦即賣房所得)與物業稅估計成本的差額繳稅。
度假屋翻修或加建﹐收據均應保存﹐這些開銷可列入物業成本調整基數﹐可降低潛在的資本利得。
處理度假屋稅務﹐最簡單的方法是在生時或死後贈送度假屋給配偶或同居伴侶。那等於物業自然移交親人﹐沒有申報收益可言。
在其他情況下﹐家長可能希望度假屋留給孩子。業主那麼做﹐如果物業升值﹐就會有資本利得。
最佳稅務規劃是善用主要居所免稅規例﹐保住度假屋的資本利得。
主要居所包括你的度假物業﹐儘管那不是你一年當中的主要居所﹐只要你、配偶/同居伴侶或你的孩子平日有居住。你的度假屋可當作某人的平常居所﹐不管那人是否一年入住頗短時間。(比如說﹐只住夏天幾個月)﹐條件是擁有物業的主要理由不是收租。
就算你偶爾出租﹐加拿大稅務部已表明﹐偶爾出租的收入不影響度假屋作為主要居所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