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DR醫學美容集團女顧客於2012年接受注射療程後死亡,3人被控誤殺昨續審。DR前法律部職員供稱,事發前兩年集團開始籌備上市,案發時上市程序近尾聲,惟數月後上市計劃告吹。被問到為何中止計劃,前職員估計集團因本案而叫停上市。
曾在DR集團旗下永怡(香港)有限公司出任法律及行政部主任的黃錦山(圖)供稱,他原為執業律師,惟因某些問題被停牌,後於2005年入職永怡。
稱周向榮囑市民身分問衛署法例
控方提到,黃於2011年9月以私人電郵向衛生署查詢,若某人用自身血液製成產品後供自己應用,或提取某人的單核細胞後增值、再輸回同一人體內,有關做法是否受法例監管。黃稱是接獲集團創辦人、首被告周向榮(62歲)的指示才傳送該電郵,周聲稱以市民身分查詢會較快獲回覆,遂着他以私人電郵查詢,當時他對涉案的CIK療程並不知情。
周向榮的代表律師盤問時提到,署方其後回覆,黃可參考《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法例;黃的上司分析後向集團提供意見,稱現時沒法例規管以上做法,黃表示對此不知情。
周一方引述多封電郵,包括一封由黃的妻子於2008年5月發給衛生署的電郵,查問紋身及紋眉等涉及刺穿皮膚的行為,是否須由政府註冊醫護人員進行等,署方回應有關行為不須由註冊人員進行。黃稱以上問題是周向榮及集團總經理朱美沁(Barbara Chu)着他查問,但他稱自己是「電腦白癡」,遂着太太協助傳送電郵。
指署方覆「刺穿行為」毋須註冊人員做
黃表示,他其後再應周向榮要求,於2011年發電郵予衛生署,內容提到其家人早前在美容中心接受自體血清因子注射療程,有關服務是否屬藥物。署方回覆該療程不屬藥劑製品,不受有關條例規管。
黃認同周向榮一方所說,DR於2010至12年間正籌備上市,而周向榮十分關注集團業務須符合法律,故要求集團法律部門向衛生署查詢。控方覆問時指出,集團是為了支持上市才向署方了解療程合法性,黃回應稱集團可能只是純粹希望了解療程的合法性。
黃又提到,2012年10月亦即案發時,集團籌劃上市的工作踏入上市聆訴階段,已接近尾聲,惟案發數月後叫停計劃。被問到上市計劃是否因本案告吹,黃稱「我估計係」,但不清楚實際原因。聆訊下周一續。
【案件編號:HCCC43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