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開基建資金申請條件 須證明有益經濟增長環保
(渥太華6日加新社電)聯邦政府發布長期基建資金申請條件﹐省份與地區若想獲得新的聯邦基建款項﹐必須證明其項目有益經濟增長與環境﹐包括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改善抵抗自然災害的能力。
聯邦周四致函省份與地區﹐闡述今後11年、330億元撥款的條件細節。
信函中也強調﹐項目需有長遠眼光﹐聚焦於新項目﹐而非翻新工程﹐禁止省份與地區﹐動用聯邦資金﹐替代自己的款項。此外﹐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目標﹐而不只是地方利益。
基建部長索希(Amarjeet Sohi)寫道﹕「我們希望﹐在2017年預算中宣布的新項目﹐重點在能帶來積極後果﹐對後代有實際影響。」
自由黨期望﹐基建項目是經濟成長的關鍵動力﹐有助於增加政府收入﹐減少赤字。
反對黨指﹐自由黨尚未合適定義﹐甚麼是「經濟成長」、「環保效益」。周四的信函中說﹐這類細節將在協商過程中形成。保守黨基建評議員沃茲(Dianne Watts)說﹐「寫信時聽上去很好聽﹐但言論空泛。」
沃茲說﹐政府需要定義有序經濟成長﹐落實必要機制﹐從而﹐每個人清晰了解期望值和衡量標準。
新民主黨基建評議員迪貝(Matthew Dube)說﹐那些開支條件﹐會妨礙城鎮撥款用於更新現有基建設施﹐而這些仍然是社區的優先要務。
周四的信函設立了兩級政府談判協議的參數﹐新基建資金流向項目之前﹐先要達成這份協議。索希希望﹐在2018年3月之前拿出這份協議。
這330億元隸屬自由黨812億元的長期基建計劃資金。
聯邦計劃﹐承擔城市新項目的最多40%開支﹐省份要承擔至少33%。聯邦款項將承擔省級項目開支最多一半﹐原住民項目與地區項目的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