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多市警方女抄牌員涉嫌遭3名警察袍澤性侵犯案昨繼審。法官判定﹐女事主事發次日發給一位男性朋友的數條「調情」短信中的3條﹐不可成為本案證據。
安省高等法院法官莫落伊(Anne Molloy)昨天做出這個判決。
昨日在對女事主進行交叉盤問時﹐被告Leslie Nyznik 的律師布萊克(Harry Black)就她在所指遭性侵犯之後次日給一位男性朋友的短信﹐提出問題。
布萊克認為這些短信「相當色情」﹐不過法官莫洛伊則認為﹐「不過賣俏戲謔罷了」。
他說﹐之所以要將這些短信列為證據﹐是希望給女抄牌員的證詞做出對比。女抄牌員之前在庭上說﹐遭受性侵犯後﹐她「情緒崩潰」﹐幾乎「歇斯底里」。而這些手機短信﹐則和「控方有關她那天如何感受的證據明顯對立」。
此外﹐他認為﹐這些短信和這場審判有關係﹐因為它們說明了女事主和這位朋友之間的關係。這位朋友也是一個警察。他之後將會作為證人出庭。
但檢控官奧費拉(Ted Ofiara)不同意辯護律師的主張。他認為﹐就這些短信提問﹐只能使得女事主不舒服。
此外﹐他質疑這些短信可能不符合刑法第276款的規定。該規定稱﹐之前的性活動證據﹐不能被用來證明投訴人同意另一次的性活動。
聽罷雙方爭辯﹐莫洛伊做出上述判決。當日所有短信中﹐3條不可作為證據。其它的可以在「有限目的」列為證據。
這些有限目的包括﹕和投訴人有關她當天感受的說法的關係﹐和她與那位朋友的關係。但法官不認為﹐這些短信和性侵犯的指控有關係﹔「也不能推理說﹐她第2天早晨開些玩笑﹐就意味著她沒有被性侵過」。
2015年1月16日晚﹐多倫多警隊51分局3名警員Leslie Nyznik ﹐Sameer Kara 和Joshua Cabero﹐在參加完一個夜晚聚會後﹐涉嫌在市中心韋斯廷碼頭城堡酒店對一名醉酒的女抄牌員進行性侵犯。審訊下周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