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內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前日發布《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對內地房產租賃市場普遍存在的業主暴力趕客、單方面頻繁調整租金、私扣按金、地產經紀不願簽署超過1年的租約等問題作出明文限定。消息一出,租樓一族拍手稱快。
亂象叢生 租客被迫多交錢
據央廣網引述統計數據,內地約有1.6億人在城鎮租屋居住,但不像香港有成熟的租務規範,租客在內地往往處於弱勢而缺乏足夠保障。例如地產經紀往往會以衛生費、網絡使用費為由,強迫租客在原屋租的基礎上再多付一至兩成費用,而實際上並不按時足額甚至不提供衛生清潔服務,或者以高於市場價格強迫租客接受寬頻網絡費用;或者要求租客按季度、半年甚至全年預先支付屋租,再交納等同一個月屋租的按金等現象屢見不鮮。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引述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周珺指出,租客支付全年或一個季度租金的情况加大了其經濟壓力與風險,而新規的諮詢文件有針對性的條文規範,鼓勵租金按月繳交。
合約須訂明調整租金次數幅度
新規還指,業主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式驅逐租客,不得出租廁所、陽台和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間用於居住,如果住房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租金調整次數和幅度,業主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
由於很多經紀與租客簽署租務合同前,並不需要向其出示產權證明以及授權租賃書,可能令租客蒙受損失;除了正規經紀外,內地還有專吃租金差價的「二房東」,他們以低價從業主手中租屋,加價後再轉租出去。由於其並非真正業主,中間一旦出現問題,吃虧的亦是租客,二房東「走佬」的投訴也屢見不鮮。
此次新規諮詢文件對「二房東」也有明確規定,租客可按照住房租賃合同的約定轉租住房;未約定的,應當徵得業主的書面同意,而個人出租住屋達到一定規模,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江表示,辦理工商登記後,「二房東」需接受工商部門管理,使其放租行為規範化。
此外,新規還明確禁止發布虛假放盤信息、惡意炒作抬價、囤積惜售新盤、分拆銷售住房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