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東華三院各屬校的法團校董會(IMC)去年6月至7月向教育局申請修改章程,包括修改會議「法定人數」,自訂辦學團體校董代表須佔會議出席者的多數(majority)。有關修訂已獲教育局批准。有非東華三院屬校校長認為做法「核突」,猶如令辦學團體校董高人一等,也有律師質疑做法違反《校本條例》立法原意。
東華三院:修訂符合教育條例
東華三院發言人表示,屬下津校於2006年成立IMC,去年作例行檢討,並按法團校董會章程的既定修章程序改善若干項條文,經IMC討論、舉行校董諮詢會、徵詢法律意見及在獲得各校IMC正式通過後,再呈交教育局審批。發言人續稱,條文的改善符合教育條例及法團校董會成立原意,可進一步提升IMC運作效能。
已審批 教局:沒違條例精神
教育局回覆稱,東華三院各屬校於去年6月至7月把修訂的章程送交局方審理,局方沒有反對,新章程於去年9月1日生效。
《教育條例》 第40AL條訂明法團校董會組成的規定,其中辦團校董最多可佔全體校董的六成,另有5類校董,即校長、教員、家長、校友及獨立校董。局方續稱,東華三院屬校修訂IMC章程,要求IMC會議須維持辦團校董的人數作為多數,沒違上述條例的精神。
本報查閱東華三院屬下學校的IMC章程,發現學校大都沒把章程上載至網上。本報透過搜尋引擎,只能找到東華三院甲寅年總理中學和東華三院盧幹庭紀念中學的IMC章程,兩校的章程內容大致相同,亦已加上早前修訂的條文,即會議法定人數(quorum)為不少於全部校董的一半(half),出席會議的校董中,辦學團體校董必須佔多數(majority)。章程亦有提及會議程序,如議題要表決通過,須得到出席校董的大部分人投票同意(determined by a majority of votes of the Managers present and voting)。
非東院校長:做法「核突」
一名不願披露姓名的非東華三院屬校校長認為,加設上述條文的做法「核突」,因在IMC內,辦學團體校董的比率已達最多六成,加上校長由辦團聘任,IMC主席亦多數由辦團委任,「IMC走樣的機率很小」。該校長又說,「任何校董在投票一刻都是獨立個體,不理背景都是平等的」,但東華三院做法猶如強調辦團校董高其他人一等,予人觀感不好。
律師質疑違校本條例原意
律師莊耀洸指出,大型辦學團體的校董一般可同時擔任數所屬校校董,開會時間或會「撞期」,「如IMC開會,約來約去也不能遷就辦團校董的時間,可如何做?如會議本身已夠法定人數,但因辦團校董人數不足而未能開會,改章程可如何提升效能?」
莊說,《教育規例》第75A條列明,「除非……章程運作相當可能令人滿意,否則不得批准該草稿」,他質疑教育局為何批准東華三院更改章程。
莊又指《校本條例》立法前,「辦學團體一發出指令,所有學校都要跟荌窗A與現時有不同組成、不同持份者開會分別很大」,《校本條例》限制了辦團權力,「一般IMC約10多人,辦團校董少一兩個出席會議便可能不夠票,故辦團維持主導角色仍需花很大力氣」,而章程新增條文令辦團由有優勢變成有「絕對優勢」,或會令辦團校董不聆聽其他校董的意見,違反《校本條例》定立原意。
明報記者 黃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