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萬錦市16街夾活湃路十字路口﹐兩車相撞。約克區警察到場後﹐根據現場情形判斷林姓華裔女司機需對該宗車禍負責﹐控她「不小心駕駛」罪名,她不服上訴。在安省法院審理這宗案件的庭審中﹐林辯稱她駛入路口時是綠燈﹐是對方的汽車撞了她。
由於西人司機的證詞也說自己當時沿16街東行﹐打算左轉北上活湃路﹐當時在綠燈駛入路口。這樣就變成東西、南北兩方向同時是綠燈。除非交通燈系統出了故障﹐否則這樣的情況根本不可能出現。
林的代理人據此稱﹐案件出現2個版本﹐都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因此法官應該撤銷警方對其當事人的罪名。
但是法官仔細審理案情後﹐最終接受了西人司機的證詞。
事情發生在2016年5月1日下午4時。當時西人司機駕駛現代Elantra汽車沿16街東行。他開到活湃路路口時﹐交通燈左轉燈號剛消失﹐綠燈出現。他在左轉線上駛前5到7呎﹐等待西行線的車輛過完﹐他可安全左轉,他等待了數分鐘。
但就是在這個時候﹐林駕駛的白色豐田Sienna車沿活湃路從北面駛來﹐撞到西人司機的汽車。他汽車的損壞包括﹕司機側前輪、司機座位擋板,而林的損壞是汽車正前面車沿。
警察到場後向2名涉案司機問話,該警察在現場逗留了將近2小時﹐發現交通交通燈運行正常﹐沒有必要另外請警員來現場指揮交通。
法官是的問題是﹐接受兩個方向都亮綠燈的可能性﹐還是只認定其中一位司機的證詞。
法官首先分析2人汽車的損毀部位,西人司機的汽車﹐司機側的輪胎和擋板受損。這和他所說當時駛出5到7呎等候左轉機會的說法相吻合。
而林則聲稱﹐當時她駛出路口等待﹐是西人司機的車撞了她。
但法官認為她的證詞不可靠﹐因為如果是這樣﹐那麼她的車頭就不該受損﹐而應該是側面受到撞擊。
此外﹐法官說﹐西人司機在證詞中提及車禍發生時﹐西行的車輛仍在行駛。而作為被告的林沒有提出相反的證據。「我相信﹐一個實際的、了解情況的人會覺得西人司機對當天車禍的回憶和實際情況是吻合的」。
法官稱﹐西人司機的證詞﹐「直接了當﹐沒有躲閃﹐我在他的證詞中沒有發現自相矛盾的地方」。但是林姓被告﹐「除了談汽車碰撞外﹐沒有提到什麼細節」。
法官之前已經接受警察的說法﹐即信號系統運行正常。那麼﹐如果車禍發生時﹐西行交通仍暢通﹐應可推理南北交通必然是紅燈。
基於上述理由﹐法官相信﹐林於當日撞到西人司機的車輛時﹐她前面的是紅燈。而當時一切正常﹐她做出這樣的無理動作﹐是未能集中心思開車。因此不小心駕駛的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