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黃燈訊號太短 衝燈司機拒認罪
(溫尼辟26日加新社電)溫尼辟市1名男子為交通告票抗辯﹐指黃燈訊號亮起時間太短﹐他無法在紅燈前安全停車。
2015年10月﹐現年71歲男子艾塞坎-查斯(James Aisaican-Chase)在一個十字路口闖紅燈﹐該處有紅燈攝錄機﹐他收到罰單﹐他不認罪。
由於艾塞坎-查斯患晚期肺癌﹐檢察官願意以恩恩恤理由撤銷他的控罪。
被告說﹐他雖有健康問題﹐他要為告票據理力爭。
法庭會在9月開庭﹐審訊此案。由於艾塞坎-查斯身患重病﹐他獲准提前作證。
他對法庭說﹐他收到罰單那天﹐恰好要看醫生﹐在前往診所途中。
艾塞坎-查斯周三說﹐十字路口的交通燈亮起黃燈﹐他當時的行車時速是80公里。
他說﹐他保持車速﹐駛過十字路口。
艾塞坎-查斯說﹕「我想我有辦法﹐在十字路口中間安全停車﹐黃燈訊號時間太短﹐無法避開十字路口。我不知道﹐那黃色訊號只有4秒鐘。」
他的代表律師說﹐其他城市的黃色訊號沒有4秒那麼短﹐他希望溫尼辟修訂規則。
市府發言人說﹐在溫尼辟和全省﹐4秒黃色訊號是標準時間。
發言人說﹕「司機判斷是否駛過十字路口﹐黃燈訊號是個依據﹐作出決定。」
該官員說﹐其他城市用這個標準公式﹐為每個十字路口﹐設定時間或計算時間值﹐黃燈訊號時間長短或有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