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人業主賣完屋說沒賣屋
華裔夫婦買家不罷休勝訴
【明報專訊】一對顏姓華裔夫婦購買一對西人夫婦及其公司擁有的萬錦市一處居所。沒想到合約簽署後﹐業主突然反悔﹐聲稱根本不知道自己房屋出售的事情﹐是被「代出售」了。法官審理之後認為業主的話不可信﹐判處合約繼續進行﹐並向買家支付賠償9萬元。業主不服﹐提出上訴遭駁回。
事情發生在2010年12月﹐華裔夫婦簽署了一項購房合約。房價47萬元。交吉日期是2011年12月。購屋方稱﹐經過對房屋的檢查﹐買方再向賣方討價還價﹐最後雙方同意將售價定為46.8萬元﹐並將交吉日期延至翌年1月。
但其後﹐業主拒絕履行合約。購房方告上法庭。業主發誓宣稱﹐他們根本無意出售物業。他們沒有見過房屋經紀或簽署任何合約。他們甚至宣稱﹐沒有人來看房。在他們的物業前﹐也從來沒有放過求售的標牌。
不過﹐業主的房產經紀的證詞則完全不同。他宣誓下表示﹐他和3名業主見過面。取得他們的身分證明﹐並目睹他們簽署該物業的掛牌出售協議。他還證實﹐他目睹購房方簽署了房屋買賣合約。
在庭審的交叉盤問中﹐男業主終於承認的確簽署過掛牌出售協議﹐一個求售標牌在他們的物業前出現過一星期。女業主否認有求售標牌﹐但承認簽過掛牌出售協議。而兩人都否認簽過買賣合約。
原審法官最終認為業主的供詞不可信﹐判定合約繼續進行。業主因此上訴。但他們的上訴遭駁回。
上訴法官稱﹐看不出原審法官的錯誤﹐本案證據豐富﹐得到原審法官的判斷幾乎是「不會避免的」。
業主上訴時還稱﹐原判法官的判決應被攔置﹐因為業主未有機會就購方提交的部分證據作出解釋﹔業主方的配偶都未了解官司的進行。但是上訴法官稱﹐原審法官認為賣方夫婦都同意物業的出售﹐而且兩人都得悉有關官司的情況。上訴法官亦支持此一立場。
此外﹐業主在上訴時又指﹐購房者故意拖延提出訴訟﹐好讓物業價格不斷上升﹐便可坐享其成。不過﹐原審法官分析了這單官司從2011年2月到2015年3月時的情形﹐認為購房者雖然的確未有馬上採取法律行動﹐但仍認為情有可原﹐不能以此成為業主上訴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