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尖沙嘴揭發「空頭支票」購鑽石案。一名男子早前分次向一間珠寶公司共訂購價值近300萬元的鑽石,並支付逾百萬元訂金,其間男子以趕貨為由,繳付尾數支票及即時取貨離去;事後負責人發現彈票及對方失去聯絡,思疑受騙報警。 現場為寶勒巷6至8號盈豐商業大廈一間樓上珠寶公司,專營批發鑽石及首飾。據悉,公司27歲印度裔男負責人去年在業界活動中認識一名37歲姓周男子,同年9月周到其公司選購一批鑽石,雙方順利完成交易。近期周先後3次再到事主的珠寶公司選購一批鑽石,總值約38萬美元(約294萬港元),但周合共只支付約15萬美元訂金(約116萬港元),遲遲未支付尾數及取貨。 直至早前,周再到珠寶公司以「趕貨」製造首飾為理由,向事主繳付餘款23萬美元(約178萬港元)的支票,同時要求即時取貨,事主不虞有詐,按要求將該批鑽石交予周帶走。詎料其後事主發現周所給的支票未能兌現,致電尋找周未能取得聯絡;前日下午1時許,事主思疑受騙報案,警方暫列盜竊案處理,正追尋涉案男子下落。 業界﹕收支票多存款後才發貨 香港珠石玉器金銀首飾業商會理事古堂發表示,業界買賣鑽石時,一般買家會先落訂留貨,賣家收到餘款才發貨,買賣雙方交易時「數目分明」,罕有以口頭約定作實或未收款先發貨,即使是涉及「空頭支票」而招致損失的個案也不常見,因為如買家以支票付款,賣家也會先確認款項存入銀行戶口始交貨。 此外,古堂發說業界每次交易時,也會重新檢查鑽石的重量、證書資料及安排專業人士鑑定鑽石的質量,避免遭「偷龍轉鳳」而引致損失。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案中疑人未付清款項便取貨失聯,即屬以不當手法獲取他人財產或利益,行為已干犯盜竊罪,若疑人涉意圖以「空頭支票」騙取鑽石,便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但要視乎警方調查所得證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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