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檢討報告倡校監棄實權 小組3成員無共識 一另交附錄表反對

[2017.02.23] 發表
港大校委會去年4月成立專責小組檢討大學管治,小組成員包括主席約克大學校監Sir Malcolm Grant(中)、哈佛大學教授William C. Kirby(左)及香港高等法院退休法官阮雲道(右)。(港大網頁)

【明報專訊】香港大學校委會下周二開會討論檢討大學管治專責小組的報告書(The Report of the Review Panel on University Governance)。據悉,3名小組成員中,約克大學校監Sir Malcolm Grant、哈佛大學教授William Kirby提交報告,建議考慮取消特首任校監必然制、校監下放委任校委的權力予校委會等。另一成員、高等法院前法官阮雲道則反對,又指不存在政治干預大學,故另交報告附錄。

教局﹕政府委校委乃應有之義

教育局指受資助大學校董會或校委會的部分成員由政府任命是「應有之義」。

港大校委會去年委任上述3人檢討大學管治架構。小組主席Grant向校委會提交報告時指出,成員阮雲道持相反意見,雖曾努力與他溝通,冀容納其意見以提交獲3人共識的報告,但未獲及時回覆。Grant及Kirby最後共同撰寫約50頁的報告,於2月2日提交,阮則於2月7日提交10頁的獨立附錄(addendum)。

報告﹕政治張力無可避免滲校

Grant及Kirby的報告指出,過去30個月,本港面對不尋常和大程度的政治張力,包括佔領中環,這種張力無可避免滲入大學,尤其是港大,與其內部事務及管治難分難解(interwined with)。報告指不少人列舉數宗事件以表達院校自由與政治互相衝突,包括2000年的民調風波、陳文敏遭校委會否決任命為副校長,以及特首委任李國章為校委會主席。

倡校監改「榮譽」 放權校委會

報告指出,校監同時任政府首長,有不可避免的潛在利益衝突,若特首透過校監身分向大學問責,亦意味了由特首委任的校委應向特首負責,這與校委是大學受託人(fiduciary)的身分有衝突,也與《基本法》賦予的院校自主相違背。

報告建議下屆特首考慮由特首兼任的校監應改為「很大程度上榮譽性質」(largely honorary),下放委任校委及校委會主席的權力予校委會,以防止政治兩極化及彰顯校監只考慮大學利益。

籲下任特首考慮棄校監必然制

報告又指特首有審批頒授榮譽學位名單的權力,顯示校監擁實質及官方職責,建議把此權力下放予校委會。報告亦建議來屆特首考慮取消特首必然任校監的制度,以減少委任校委時所出現的問題;而校監應由校委會轄下的提名委員會推薦,事前需廣泛諮詢校內外持份者。

建議校監由校委會內部推薦

報告另建議增設「高層任命委員會」,由校委會主席及小部分校委組成,負責審視校長、副校長和院長人選,最終任命交校委會決定。至於校委會的組成,報告提到,除了不再有校委由校監直接委任外,其組成可維持不變;但校委會的會議議程、文件及會議紀錄則須恆常公開,以增透明度。報告亦提到,學生涉違法暴力行為時,若大學沒足夠守則處理,應讓警方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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