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收利益罪難檢控 議員促修例
【明報專訊】陪審團上周未能就曾蔭權首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裁決,法官暫定9月重審。有立法會議員稱,該控罪不單止要證明有利益輸送,同時要證明該利益影響特首執行公務,較難檢控,促政府盡快修例,只須證明特首未獲許可收受利益便可提控。
現須證明利益影響執行公務
本案未能達至裁決的控罪為《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行政長官利益接受罪。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稱,該控罪不單止要證明所特首有利益輸送,同時要證明該利益影響特首執行公務,但林指一般涉貪的行為不會有白紙黑字等直接證據,列明收受利益者須在哪些決策上有偏袒,故較難檢控,控方或需要有較強的環境證供以證明兩者關係。
現時防賄條例第3條規定,任何訂明人員、包括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未獲行政長官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法,但有關條例並不規管特首。
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於2012年的檢討委員會報告建議將特首納入上述第3條規管。特首梁振英當年當選後指上任後會盡快落實修例,但至今近5年,梁任期只剩約4個月,仍未有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