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他不會合作」 廉署沒見李國寶 執行處長作供 有向曾太索東海花園租約

[2017.02.03] 發表
廉署執行處處長余振昌(圖)說,調查時從未就本案接見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因為相信他不會合作提供資料。(李紹昌攝)
曾蔭權(右)昨早如常在其妻鮑笑薇(左)陪同下到高等法院應訊,兩人手牽手步入法庭。(李紹昌攝)

【明報專訊】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廉政公署執行處處長余振昌作供,承認調查時從未就本案接見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他解釋廉署曾考慮在警誡下接見李國寶,但根據以往經驗,「相信李生唔會同我]合作畀資料」,故最終沒有要求會面。余又稱廉署曾約見曾蔭權太太鮑笑薇,並向她索取有關深圳東海花園物業的租約等文件,曾太在會面後大半個月交出相關文件。

明報記者 黃文雋 梁嘉怡

李戶口提35萬 曾戶口多35萬

早前控方開案陳辭表示,李國寶於2010年7月16日早上9時許,以現金支票從其戶口提取35萬元;35分鐘後,曾氏夫婦的聯名戶口存入現金35萬元。控方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早前稱,兩筆交易明顯有關連。

花近5月方能見涉事東亞職員

余振昌昨接受辯方御用大律師萬江儀盤問時承認,廉署調查時並無要求會見李國寶,他在控方覆問時解釋,根據以往經驗,「相信李生唔會同我]合作」,故最終沒會面。余又說廉署當時花近5個月、經過多重「關卡」才可與案件相關的東亞銀行職員會面,因東亞一方要求廉署必須經其法律部門才可接見相關員工,他們的口供亦要經東亞的律師及法律部門檢視後才可簽署,部分口供更在律師給予意見後有修改。

處理李國寶提款職員稱忘細節

余振昌亦提到,廉署曾向有份處理該張35萬元支票的東亞總行文員莊淑嫻錄口供。莊稱根據正常做法,她提取款項後,會交給李國寶的秘書,但不記得處理該筆35萬元提款的詳細情G。余承認廉署從沒問莊是誰人指示她提取35萬元,以及該筆款項是交給誰,亦不曾要求與李國寶的秘書會面。

余振昌又說,調查期間曾經約見曾太,並於2013年8月30日向她索取有關深圳東海花園物業的租約等文件。同年9月26日廉署獲代表曾氏夫婦的律師事務所回覆,附上物業租約、租約補充協議、匯款本票申請書、租金收據,及中止租屋協議。

根據該份於2012年2月21日簽訂的租約,合約由深圳東海蓋印和曾太簽署,當時曾太的登記地址為其幼子曾慶淳位於中環交易廣場的公司地址。租約上列明租賃為期3年,由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止,每年租金為80萬元人民幣,並訂明曾太須於每年8月31日向東海集團支付租金。雙方同日再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列明首兩個月免租,租客可於2012年5月1日開始將個人物品遷到深圳物業,而該筆80萬元人民幣租金包括基本裝修、水電煤、電視及電話服務、泊車位以及管理費等費用。

控方完成舉證

至於2012年8月10日簽署的中止租屋協議,雙方同意提早中止租約,曾太以已支付的80萬元人民幣租金,補償東海為她所做的裝修工程,以及賠償物業空置損失。控方昨已完成舉證,聆訊下周一續。

【案件編號:HCCC484/15】

(曾蔭權案.審訊第1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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