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裔夫婦離婚 妻以母名購屋 法官明察秋毫 申贍養費被拒
丈夫亦隱藏財產但數額少許多 經濟能力偏弱
【明報專訊】一對開餐館的越南裔夫妻在離婚之前,女方早已為自己鋪好後路,以母親的名義購買了一處房產,讓自己離婚之後不至於無家可歸,但又不算作是女方的財產,由此可以向男方索要贍養費。但安省高等法院法官卻指出此處物業的實際購買人是女方,因此她的財力比丈夫還雄厚,申請贍養費被拒。
現年49歲的黎某(Dang Van Le,音譯)和46歲的陳某(Ha Thi Thu Tran,音譯)於1990年在越南結婚,所生的3個孩子最大的24歲,最小的17歲。
2人在多倫多居住至1996年,隨後搬去安省倫敦市直至今日。黎某和親戚合作經營一家餐館,黎某作為大廚。陳某在婚後的頭5年一直作為家庭主婦操持家務,後來也跑去餐館幫忙作侍應和洗碗,但始終沒有一個正式的工作。
2009年,黎某和陳某離婚時,對於一處房產是否屬於女方的財產發生分歧。這處位於倫敦市價值37萬元的McMahen St. 70號物業,是以女方陳某的母親Luot Ngo的名義購買,不但屋主的名字是Ngo,購房合約是由Ngo簽名,交付的訂金和交吉款的支票,抬頭都是Ngo。
但這處房子購買下來之後,Ngo從未在此居住過。陳某從未向母親支付過任何房租,所有房屋的開支都由陳某承擔,而且還偷偷地請人來進行大裝修。當裝修工人把此事透露給黎某聽之後,陳某還在一家餐館的公眾場合破口大罵,指責裝修工人洩密。
陳某辯解稱,她的母親雖然居住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在安省倫敦市買房子是作為投資,同時也因為聽說了女婿對女兒不好,所以要給女兒一個棲身之所,將來也可以作為外祖母的禮物,把房子送給外孫。但這處房產並不是Ngo送給陳某的禮物。
對於這一點,法官要求陳某出具一份銀行文件,上面是陳某母親購買房子所用的賬戶,時間跨度是2007年9月開戶期至2012年賬戶關閉時間為止,以顯示這個賬戶內的資金來源到底是來自何方。
但陳某始終無法提供這份文件,稱銀行以賬戶已關閉為由,而且她的名字不在賬戶上,所以拿不到文件。法官認為,陳某的母親沒有理由不授權銀行提供這樣的文件,以證明這個賬戶內的資金完全是來自自己,與女兒沒有任何關係。
最終法庭拿到了該賬戶的收支情況表,文件顯示,經常有接近1萬元的大額現金存款存入這個賬戶(達到1萬元時,銀行必須報告資金來源),而且還有超過1萬元的銀行間轉賬,來源賬戶都是由陳某控制。法官因此認定,該物業的實際購買人就是陳某,這處物業應該歸入陳某的財產當中。
由此計算,這個已經付完全款的37萬元房產讓陳某的財產總額大增,而男方黎某雖然也用類似的的伎倆想把財產轉移到姐妹處,但清查出來的財產只有不到18萬元,還有3.4萬元左右的債務,經濟能力明顯偏弱,所以無需提供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