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倡修「反恐例」 擬增設離境限制
【明報專訊】保安局向立法會提出修訂《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建議加入禁止港人以「恐怖主義為目的」離港或資助他人離港等條文,交由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下月3日討論。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擔心新修訂將擴闊「恐怖主義」定義,「變相等同23條立法」,限制港人自由。人權監察表示,若當局定義過闊,將向聯合國報告。
保安局﹕應聯合國要求修例
保安局回應稱,是因應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強制要求而建議修例,特區政府有責任履行義務,及回應本港反恐融資機制中的不足之處,局方又強調,修訂建議不會改變條例對「恐怖主義行為」及「恐怖分子」的釋義,亦不會改變現行政府指明「恐怖分子」及「恐怖分子有聯繫者」的方式。
現行條例主要規範「恐怖主義行為」,包括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意圖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威嚇公眾而作的行為,而該行為會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財產的嚴重損害、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或安全、嚴重干擾電子系統或基要服務等。政府會將被聯合國列為恐怖分子的名單刊憲,或向法院申請將可疑人等定為恐怖分子。
據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顯示,當局建議加入禁止在港者因「恐怖主義目的」企圖離開或離開香港往另一國家、禁止香港永久居民因恐怖主義目的進入或企圖進入另一國家;禁個人或團體在知道他人以「恐怖主義目的」前往另一國家下,為其籌集財產或向其資助等,修訂亦涵蓋海外香港永久居民(見表)。
涂謹申﹕「恐怖主義目的」字眼空泛
涂謹申指出,過往條例以「恐怖主義行為」具體列出規範的暴力範圍,但今次修訂卻出現「恐怖主義目的」這類較空泛字眼,擔心是有意規範個人思想,變相壓制學術及言論自由:「如東突組織搞講座,評論中共打壓教徒、與中共『奮戰』等,出席講座的本港學者會否『中招』?」
涂又表示,當局須交代界定恐怖分子的準則,若不是主要以聯合國名單的話,會否實施中央對恐怖分子的標準,「以中央標準,疆獨、藏彊,甚至港獨都係恐怖分子」,關注「23條是否暗渡陳倉」。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亦表示,聯合國同時關注有國家會以「反恐」之名,對「恐怖主義」定義過闊及模糊,藉此打壓異己,故正待當局具體解釋,新修訂會否侵犯人權。
陳克勤﹕不必杯弓蛇影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克勤認為,在全球反恐大氣候下,是次修例是有必要及可理解的,而以「恐怖主義目的」作依據,則可作「預警」之效,預早制止在港者可能參與的恐佈活動。他又認為當局對恐怖分子定義清晰,不必對修例「杯弓蛇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