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台北市勞動局上周針對復興航空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開罰50萬元(新台幣‧下同),根據此法第10條,勞資協商期間不可以解僱、調動勞工,但復興仍於本月3日、本月12日分別解僱大約1500多名勞工,因此再開罰50萬元,並根據《行政罰法》再加重25萬,共裁罰75萬元。
勞動局勞動基準科長黃毓銘表示,針對工會反映應該入帳的津貼未入帳,在21日的協商會議上,人資部門也證實有此事,已違反《勞基法》,勞動局將要求限期給付,但就算復興補發薪資,仍構成欠薪,還是可以開罰,勞動局依法可罰2萬至30萬元,同時也可採用《行政罰法》,最高可罰45萬元。
黃毓銘表示,復興稱有經費存入信託帳戶,但翻查資料,扣除法定應盡的義務後,帳戶內金額明顯不足支應,因此只要取得確切數字,依照《勞基法》,可以針對公司董事會成員提出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