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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培英中學辦學權糾紛 創校團體控教會違約

【明報專訊】培英中學辦學權爭拗鬧上法庭。創立及經營薄扶林培英中學及沙田培英中學的「香港培英中學」,日前入稟高院,指中華基督教會違反雙方於2013年訂立的協議,拒將辦學團體的身分轉予香港培英中學,香港培英中學要求法庭頒令中華基督教會執行2013年雙方訂立的協議。

早年委任教會為辦學團體

入稟狀指出,原訴香港培英中學(下稱原訴)過去先後創立位於薄扶林的培英中學(下稱港培)及沙田培英中學(下稱沙培),並先後在1950年末及1978年,與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下稱被告)達成協議,委任被告作為兩校的辦學團體,惟委任兩校校長及校監等權力乃由學校管理委員會決定,被告並無有關權力,而兩校學校管理委員會一直是由原訴一方的董事兼任。

指教會阻參與法團校董

入稟狀又指出,至2004年,由於新修訂的《教育條例》,兩校須成立法團校董會並制定章程,再由教育局批核。被告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於2012年5月在未有諮詢及獲得原訴同意下,突向教育局申請成立法團校董會,令被告可委任8名成員出任兩校法團校董會,從而阻止原訴參與兩校的法團校董會。

指教會拒守協議轉辦學權

雙方於2013年8月8日為上述爭議達成協議,被告同意於同月交還辦學團體身分予原訴,被告仍可在兩校經營教堂。原訴在2014年12月周年大會成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委員會,修改章程,相關修訂於去年2月15日原訴的董事局會議獲批准。

至去年3月,被告8名代表在原訴的特別會員大會上反對修章,5月被告委託律師向局方申請收回轉移辦學團體申請,被告亦在同年初向局方申請為沙田培英中學成立法團校董會。同年7月,原訴獲局方通知,由於被告收回轉移辦學團體身分予原訴的申請,故未能批准將辦學團體身分轉予原訴。

【入稟編號:HCA33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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