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引入新法例元旦實施 旅遊產品廣告須列明價格

[2016.12.14] 發表
安省政府及消費者服務廳廳長賴朗德(左2)昨天正式宣布,旅遊產品的廣告中列明的價格,必須包括所有的稅項和其他相關費用。(明報記者攝)

【明報專訊】安省政府及消費者服務廳廳長賴朗德(Marie-France Lalonde)昨天正式宣布,安省政府已經引入新的法例,確保在所有旅遊產品的廣告中列明的價格,均已包括所有的稅項和其他相關費用,從而保障消費者的利益,避免因額外的收費而感到措手不及。上述新的法例即將在明年1月1日開始正式生效。

賴朗德昨天下午在多倫多中央島機場召開的新聞會上指出,將所有的稅項和費用包括在旅遊產品列明的價格內,可確保消費者在購買旅遊產品時,他們支付的價格就是他們看到的廣告價格。她又指出,安省各地有多達2.5萬間旅遊公司和批發商出售旅遊產品,上述法例將為消費者提供保護。

她還指出,省府從今年6月開始對相關法例進行重審,並在今秋要求旅遊業界確認行業內的主要議題。省府將於明年2月和3月在省內各地開展公眾諮詢,就如何進一步加強對遊客的保護以及減輕商戶的負擔徵詢公眾的意見。公眾如欲參與上述諮詢,可瀏覽ontario.ca/TravelActReivew發表意見。

上述將所有的稅項等包括在內的定價規定,適用於所有在安省註冊的旅遊公司、代理及批發商。所謂廣告宣傳,包括印刷品、電視、電台或網上的廣告。

安省旅遊業議會(Travel Industry Council of Ontario)主席兼行政總裁斯馬特(Richard Smart)在會上指出,上述法例有助於安省旅遊業議會更好地為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提供支持。

他說,在過往多年來,旅遊公司為開展競爭,在旅遊產品的廣告中列明的價格並非是包括稅項在內的價格,消費者要求獲得透明度。上述法例的推出可簡化消費者購買旅遊產品的程序,並鼓勵公平競爭,提高效益。

天寶旅遊董事長張清指出,據他所知,安省旅遊業議會早在10多年前已引入了上述將所有的稅項等包括在內的定價規定,但這屬於行業內的規定。如果安省旅遊業議會發現有旅遊公司在廣告宣傳時沒有遵守上述行業規定,通常會致函該公司要求立即糾正。

他說:「安省旅遊業議會監察的對象通常是在英文媒體刊登廣告的旅遊公司,至於在本地的華人社區內存在的現象就是,旅遊公司在開展廣告宣傳時,沒有將稅項包括在價格內。這一違規做法主要就是以低價來吸引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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