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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旅監局接掌發牌監察職能 強迫購物倡判囚

【明報專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昨公布《旅遊業條例草案》的立法建議,「強迫購物」的旅行社、導遊及領隊將要負刑責,若定罪或需監禁,不再只是「釘牌」、罰款了事。網上旅行社亦會納入規管,須領取旅行社牌照,牌照要求與傳統旅行社看齊。現時由旅行社代理商註冊處及旅議會分別負責發牌及規管工作,新法例生效後,大部分職能會過渡至新成立的法定監管機構旅遊業監管局(旅監局),有法定權力巡查業界運作,並將個案交律政司考慮檢控。條例草案若獲立法會支持,商經局預計可在2至3年內生效。

《旅遊業條例草案》建議旅監局統一審批旅行社、導遊及領隊牌照,大致沿用現行發牌及續牌條件,並就旅行社牌照新增四大要求,新開設旅行社須以銀行擔保形式交50萬元保證金;旅行社須委任管理層為獲授權代表,避免卸責;審批牌照時考慮申請牌照者往績,包括違規紀錄;以及禁止強迫旅客購物。

不配合調查可判監

商經局指出,旅遊業界近年數次發生嚴重違規事件,至今未見改善,故作重點打擊。旅監局有法定權力派員巡查業界運作及不當行為,同時參照旅議會現時做法,定期公布違規紀錄。任何人妨礙或不配合旅監局人員調查而無合理辯解,定罪最高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半年(見表)。旅遊界立法議員姚思榮指出,新法例具阻嚇力,「肯定比現時由旅議會監管有力和有效果」。

新例訂明,旅行社須確保其僱員不可強迫旅客購物、迫使旅客進入或逗留店內,如無充分理由,不得置團員於不顧或以此作威脅。旅社若強迫購物,即違反牌照條件,與無牌經營者同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導遊及領隊的牌照要求亦指明不可有上述行為,違者最高判罰5萬元及監禁1年。旅監局另有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及罰款等,若違規嚴重,可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

業界憂員工犯法牽連東主

業界關注針對強迫購物的轉承責任,旅遊促進會總幹事崔定邦擔心,前線員工做錯牽連旅行社東主同負刑責,有業界對此感困擾。旅遊業僱員總會總幹事林志挺認為,勞資雙方無辜受累可能較微,因法庭會公正判斷責任誰屬。他指出,新法例對導遊及領隊有利,可避免被僱主施壓或指令強迫旅客購物。

新法例亦規定持牌香港旅行社不得與未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經營出境遊的內地組團社合作,所有內地赴港旅行團要預先報備行程。旅監局會以行政方式要求旅行社與導遊及領隊簽署服務協議,包括向導遊及領隊支付服務報酬,亦不可要求導遊及領隊承擔或不合理墊支接待旅行團的任何費用。旅行社另要在旅遊車展示其牌照號碼及旅行團編號。

建議網上旅行社納規管

網上旅行社現時並非必須領牌,條例草案建議將之納入規管,海外經營者若向港人積極推廣並安排出境遊,例如廣告宣傳,便要領取旅行社牌照,要求與傳統旅行社一致;消費者可獲旅遊業賠償基金保障。商經局表示,已知會國家旅遊局,協助境外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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