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華裔男子在警方掃毒過程中﹐被警員目睹手提一個袋子登上一名目標人物的汽車上﹐警方其後在該袋子發現冰毒﹐該華裔男子因而被控一項販毒罪名。案情看似簡單﹐但男子2013年犯案﹐審訊足足拖至今年11月底才正式聆訊﹐較法庭對候審時間的指引多出3個月。
被告指由於審訊被拖延而承受不必要的壓力﹐向法庭申請擱置司法程序﹐最後獲批,因此得以無罪釋放。
多倫多警方掃毒組於2013年3月採取一個名為Infinity行動﹐打擊毒品運入加拿大販賣。行動中﹐警員奉命監視一名叫Faiz Faihz的男子。同月25日﹐警員目睹一名30歲的華裔男子手攜一個Roots綠袋﹐登上Faihz的汽車。過了一會﹐該男子下車﹐手上再沒有綠色袋子。
監視男子起出2盒冰毒
其後﹐Faihz被捕﹐警方在搜查其汽車時發現Roots綠袋﹐內藏2盒俗稱冰毒(crystal meth)的毒品。警方經過進一步調查後﹐相信當日登上Faihz汽車的﹐就是一名姓程的華裔男子。同年9月25日﹐警方拘捕了程某﹐並與案中另外5人一同被落案起訴﹐程某則被控一項販毒罪。
然而﹐程某被控後﹐足足等候了4年半﹐延至本月9日才安排展開聆訊。但聆訊未開始﹐辯方則以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審訊﹐損害被告應有權利為由﹐申請擱置司法程序。
辯方指出﹐被告程某目前與女友、女友家人同住﹐因為本案﹐令他與女友及其家人的關係承受很大壓力﹐包括要支付龐大的律師費﹐令他與女友無法繳付買屋首期﹔程某被控後雖獲保釋﹐不用在家中軟禁(home arrest)﹐但要支付一筆保證金﹐令被告每次離家出門﹐都感到為家人帶來財政負擔。
根據法律﹐任何人等候審訊有一定指引﹐在省級法庭處理的聆訊﹐候審期不應超過18個月﹐在高等法院處理的案件﹐候審期則不應超過30個月。如預設審訊日期超過上限﹐辯方有權申請擱置司法程序﹐推翻有關申請的責任則落在控方上。
控方要推翻辯方的申請﹐必須證明案件是在不可能預知的情況受阻延﹐例如案情特別繁雜﹔又或案中的證人出現如醫療或家庭緊急事故等。
程某的情況﹐從省級法庭的上限計算﹐其審訊延誤了3個月﹔在高等法院角度計算﹐亦擔擱了2個半月。
控方解釋﹐程某所受壓力﹐很大程度上是與他涉嫌犯案有關﹐與審訊期被耽誤無關﹔再者﹐程某在保釋聆訊時﹐主動要求與女友同住。
對此﹐負責處理申請的法官雖認同控方部分理據﹐但同時覺得﹐拖延審訊確大大加大對被告的壓力。
主控官將被告與案中另外5人一同處理
法官認為﹐拖延審訊背後最主要的原因是﹐是主控官將被告與案中另外5名被告一同處理。案件最嚴重的問題是﹐控方針對程某的證據其實很簡單。主控官只須傳召當日目擊程氏登上Faihz汽車及發現綠色Roots袋子的警員便可﹐其他5名被告的證據根本與程氏無關﹐但主控並沒有這樣做。
他更不接受主控官指﹐已加快處理案件的說法。最後﹐裁定辯方得直﹐可擱置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