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 據新華社報道,國務院法制辦28日就《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下稱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強化了對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監管。 根據送審稿,旅行社在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時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利用虛假、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旅遊者進行交易,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等。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送審稿明確,旅行社不得因旅遊者不同意參加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而拒絕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或者提高旅遊費用,並且應當對未同意參加這些活動的旅遊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不得因等候其他旅遊者造成其時間浪費。旅行社在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時,應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下列事項,與旅遊者協商一致,並向旅遊者作出準確、詳細說明,由旅遊者簽字確認:一是購物次數、停留時間、購物場所的名稱和主要商品信息,二是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內容、價格及活動時長,三是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 針對旅行社與旅遊者在指定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上發生的糾紛,送審稿規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或作出其他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旅行社,將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或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處分。 除了進一步對旅行社實行監管之外,送審稿也對旅遊者的行為進行了規範。條例明確,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的,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將旅遊者的相關信息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