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案上訴審結,各方周五完成陳辭。上訴庭將在下周二或周三頒下書面裁決。
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人大常委已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內容成為法律的一部分,香港法院需要跟從。他表示押後宣判,但由於案件受公眾關注,以及有一定迫切性,所以預計在下周二或周三將會頒布書面判詞,如果任何一方計劃就上訴庭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將在頒下書面裁決翌日開庭處理上訴許可申請。
香港上訴庭周五第二日聆訊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司法覆核的上訴,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時表示,今次案件所涉及的並非如立法等的議會內部事務,而是某人是否合資格成為立法會議員,屬於憲法問題,法庭有權介入。
余若海引述立法會內部通訊指出,梁游兩人多次被通知宣誓的要求,兩人清楚明白,而如果兩人沒有按法律要求宣誓,已經觸犯《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中,因為拒絕或忽略宣誓而被取消議員資格,立法會主席就不應再容許兩人再次宣誓。
「不干預原則」不適用在今次案件
余若海指出,「不干預原則」不適用在今次案件。他指,終審法院在梁國雄拉布案中確立的「不干預原則」,是指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在立法過程,但今次的案件並非關乎立法過程,而是有關憲法的推行,因為一名當選人是否願意受誓言約束,接受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屬於憲法問題。副庭長林文瀚聞言回應指「立法會非私人會所」,余表示同意。余若海又提到《宣誓及聲明條例》規限的不只是立法會議員,還包括主要官員和法官,而法官是由行政長官監誓,至於不容許隨時宣誓,考慮某人是否合資格宣誓時,要將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6、19及21條一併考慮。余舉例稱,如根據上訴方說法,行政長官將成為法官宣誓是否有效的惟一和最終的決定者,法庭將無權干預。
指上訴方混淆監誓者「行政職能」
對於上訴方認為監誓人對宣誓是否有效擁有最終決定權,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說法令人驚訝(surprising),認為上訴方混淆了監誓者的「行政職能」為 「司法職能」。余若海認為,監誓人並非宣誓是否有效的仲裁者,根據人大釋法,監誓人只是有責任確保宣誓要合法,法庭才是有權決定宣誓是否有效的人。
余若海表示,宣誓事件涉及憲制問題,毫無疑問涉及基本法104條,法庭理應有權介入,並對議席是否懸空有決定權。他又認為,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有關議席懸空的條文,在滿足法律要求下應自行生效,立法會主席只是跟隨法律要求,而非執行裁決。
余若海又指,法庭應受人大常委就基本法104條釋法內容約束,本港法律不能挑戰基本法,亦難以推翻釋法內容。他又認為,青政一方並無就釋法涉及修改法律的論點提出論據,亦無回應有關法院有無權不跟隨釋法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