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被響號 爭執涉揮拳 警脫襲擊罪 官斥修養差
【明報專訊】休班警員去年2月在燈位前下車,尾隨私家車司機不滿他在綠燈時下車,響號以示不滿,休班警疑不滿被「砵」,與司機爭執後涉拳打對方鼻樑。裁判官昨指事主證供存在疑點,裁定休班警罪名不成立,但裁判官斥其行為會令公眾質疑他是否適合做警察,促他反省。
警方:會有紀律覆檢
警方發言人表示,警隊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會根據內部程序作出紀律覆檢。發言人強調警隊重視人員操守,亦要求人員當值和休班時均須恪守警隊行為守則和價值觀。
被告陳汝輝(41歲)昨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不成立。暫委裁判官余振邦裁決後對被告表示,他被裁定脫罪是因為刑事案件對舉證要求嚴格,斥其個人修養遠低於公眾對警員的期望,雖然他案發時休班,惟其行為容易令人質疑他在執行職務時會否有相同表現,甚至令公眾質疑他是否適合擔任警察,促他反省行為是否正確。陳汝輝聞言回應:「係,知道。」
事主證供有疑點
裁判官裁決時指出,案中影片未有拍攝到指稱襲擊的情G,本案屬各執一詞的一對一案件,事主周樂豪供稱被告一度以左手捉住其右手,惟影片顯示被告當時左手拿茪漺ㄢU和外套,而他在被盤問時也對此表示不清楚。裁判官指出若被告左手持物件,則不可能用左手捉住事主,認為事主這證供存在不可能性,並非誠實可靠證人。
裁判官也批評被告證供,指他在綠燈時突然下車是相當自私,更難以理解為何被告自己理虧,卻要走近與事主理論,認為這顯示其個人修養。對於被告辯稱當時想平息事件,裁判官指出影片顯示他只有用粗言罵對方,認為被告說法是為了淡化其不必要的挑釁行為和言論。
【案件編號:KTCC40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