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議程次序安排,是根據議事規則第18條定明,宣誓是排在議程次序第一位。雖然屬法律界的建制派班長廖長江昨未正面回應,根據哪些條例要求主席行使酌情權,卻透露口風,指出「議事規則邊一條,話主席可以安排再次宣誓?」有建制派解釋,議事規則沒有寫明,主席一定要幫議員宣誓,而根據議事規則第92條,「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即給予主席權力使用酌情權處理。 張達明﹕說法「夾硬來」 不過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這樣的說法是「夾硬來」,罔顧《宣誓及聲明條例》中指出,立法會議員在任期開始後須盡快宣誓,除首次會議由秘書長監誓外,若在立法會會議作出宣誓,須由立法會主席監誓。 他表示,此法例已詮釋,主席有責任盡快議員監誓,又指出法例一定高於議事規則。 此外,對於若梁君彥以司法覆核進行中作為理由,而拒替議員監誓,張達明形容這是「自己做了法官」,僭越角色。張達明解釋,早前法庭否決政府申請禁制令時,已作出裁決,不能因司法程序進行中而暫時剝奪其議員資格。但張承認,若梁君彥拒絕替青政監誓而惹來司法覆核,時間亦會排在政府早前提出的司法覆核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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