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法律改革委員會昨發表報告書,建議修訂《仲裁條例》,准許第三方資助仲裁,而不被視為包攬訴訟,但律師及法律服務提供者不能參與資助。法改會又建議,實施首3年以不具法律效力的實務守則規管運作。法改會第三方資助仲裁小組委員會成員彭耀鴻否認守則是「無牙老虎」,相信雙方所訂的合約精神足以規管:「如第三方違反守則,可不獲分賠償。」
料助處理大企業商業糾紛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支持法改會的建議,指全球的司法管轄區只餘香港及新加坡未引入「第三方資助仲裁」,但新加坡亦即將引入,「香港亦須追上國際仲裁趨勢」。他亦認為法改會建議的「非法定模式」有助先評估市場需要,避免浪費公帑管理。郭指現時仲裁多涉大型企業間的商業糾紛,涉金額至少以數千萬計。
勝訴可分賠償金
律政司回覆指出,政府一向致力維持及提升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地位,歡迎法改會今次報告,會積極跟進當中的建議,會把最佳落實建議的方案提交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
報告書建議,容許仲裁雙方各自找「第三方資助」,以應付仲裁所需成本,若受助人勝訴,出資者可按雙方合約制定的比例分得賠償作報酬。法改會第三方資助仲裁小組委員會主席甘婉玲指出,考慮全球12個司法管轄區的運作後,參考英國及澳洲做法,「於法定規管及自我規管之間落墨,採輕力度模式」,法改會不會建議劃分賠償的金額、比例及形式,「應是雙方訂合約時自行決定」。
彭耀鴻則相信,於仲裁成本高及在合約精神制衡下,引入「第三方資助」不會引發大量仲裁及濫用,又指出資者及受助人之間是「商業決定」:「出資者要求份額太高不會有人光顧,太低亦會怕風險」,若兩者之間出現糾紛,可按合約法權利追討。
禁法律界任資助人
法改會提出,首3年應設《實務守則》就出資者及受助人之間的關係,訂定專業操守及財務標準,規限第三方出資者的推廣刊物必須清晰、無誤導性,同時確保受助人於簽立合約前已有獨立法律意見。雙方合約須列明協議特點、風險、條款及分款比例等內容,受助人要於仲裁前向仲裁每一方及仲裁機構提交書面通知,以交代出資者身分,甘婉玲相信此舉也可減出資者及受助人之間的利益衝突。
法改會又認為,出資者可以是「形形式式的各類機構」,惟須有充足財力,如備有至少2000萬元港幣的可用資本,以及確保至少36個月內,持續有能力支付、繳清所有到期債項等,惟在港或海外從事法律執業或提供法律服務的人不能當「第三方資助人」,以免因從事資助業務而有利益及角色衝突。
報告書建議,仲裁推廣諮詢委員會設定為諮詢機構監察運作,其間委員會可接收投訴,若性質嚴重可轉交律政司跟進,相關安排如實施,3年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