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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安省上訴法庭。(明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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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要聞
 兒遭撞傷 父要賠償 司機免責 上訴翻案敗訴
官說鐵證如山 維持父賠子90萬 司機獲賠43.5萬

【明報專訊】一些律師常透過廣告表示可以為交通意外傷者索僨,而且不成功不收費。這令很多人覺得,交通意外的傷者似乎必然可以得到賠償,否則律師又怎會平白為你打官司。

情況卻是並非每宗交通意外都是駕車司機的錯,有時傷者非但拿不到司機的賠償,反之要賠償給撞傷自己的司機。發生在2004年8月6日的一宗交通意外就是這樣。該案最近上訴,上訴庭的判決也維持不變。

此案的傷者是一名6歲的華裔小童,他被車撞至重傷,之後由律師代表索償,法官判小童的父親因疏於照顧,要向兒子和作為監護人的兒子母親賠償90萬元,但小孩的母親則需向撞傷人的司機及租車公司賠償60萬元。小孩的母親不服,提出上訴,認為司機和租車公司要賠償,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並無錯誤,維持原判,上訴人拿不到賠償之餘,還得要付堂費。該案發生於 2004年8月6日,華裔男子黃燦(Can Hoang,音譯)駕車帶着他6歲的兒子Christopher和其他3個孩子,預備去多市湖濱的中央島遊玩。

任由4小童自過馬路

黃燦抵達渡輪碼頭後,沒有把車停入泊車場,就在車水馬龍的央街(Yonge St.)夾皇后碼頭大道(Queen's Quay Blvd.)的路口,讓幾個小童下車自行過馬路到渡輪碼頭,以等候他泊車。

就在4名小童過馬路時,走在最後的Christopher被一陣突如其來的狂風吹走了頭上的帽子。Christopher不顧危險地掉頭就追向飛入路口的帽子,繼而被一輛疾馳而至的汽車撞倒受重傷。

撞倒Christopher的是一款福特(Ford)汽車,駕車的是車主文森蒂尼(Adriano Vicentini),而他這輛車是以先租後買方式從福特租賃公司(Ford Credit Canada Leasing Company)租來的。事後,Christopher對父親黃燦、肇事司機文森蒂尼和福特租賃公司提出索賠。一起提出索賠的,還有與車禍完全無關的Christophe妹妹丹妮爾(Danielle Hoang),以及小童的母親趙珊(San Trieu,音譯)。

司機是案中受害人

一審結束之後,陪審團判決黃燦因疏於看護而導致兒子被撞傷,應負全責。小童受傷所導致的非經濟損失(non-pecuniary loss)為15萬元,而未來的康復費用需要68.423萬元。小童的母親趙珊可以獲得2萬元的補償;對丹妮爾的索賠要求則不予支持;對文森蒂尼和福特租賃公司的追討不予支持。

一審法官還認為,文森蒂尼和福特租賃公司非但不是責任人,相反還是受害人,因此判決作為Christopher監護人的母親趙珊,要向他們分別賠償43.52萬元和17.37萬元。此外,法官還判令黃燦要向妻兒支付賠償金89.98萬元。

趙珊母子不滿審訊結果,提出上訴要求重審,稱一審法官引導陪審團審閱證據的手法有誤,無視肇事車輛的煞車有隱患的證據;忽視車禍中司機的人為因素證據;計算小童未來康復費用的算法有誤;判決原告要向文森蒂尼和福特租賃公司賠償的判決有誤。

上訴庭法官經聆訊後認為,查驗車禍現場的警方交通組探員和機械技師,都認為肇事車的煞車組件雖然有小瑕疵,但不影響煞車的正常工作,現場留下的的煞車痕證實了這一點。

而原告帶來的車禍調查專家赫里凱(Hrycay)認為,如果駕車的文森蒂尼一看見從眼前飛過的小童帽子時,就猛踩煞車停下,也許就可以免去撞傷人的後果。

但警方則認為,如果小童當時不是衝入路中央,而是留在人行道上,這場車禍就能避免。至於肇事的司機文森蒂尼,則根本沒辦法在這種情況下避免撞倒事主。

機械師專家資格有疑問

在一審開始之前,原告的律師和上述機械技師曾會面,得知對方認為肇事車的煞車片偏軟,摩擦材料無法令人滿意,不能起到完全的制停作用讓車輛及時停下。

對於這個說法,一審法官認為,機械技師並沒有在正式報告中提及此問題,而且對技師的資格有疑問,因此沒有展示給陪審團,還要求陪審團忽略煞車有問題這個觀點。

上訴庭法官也認為,原告拿不出書面證明確認這位機械技師有提供專家意見的資格;其次,在陪審團成員確定之後,才向對方展示證據(技師意見沒有寫入原始報告),會導致不公平。而且專家的意見只是他的個人觀點,並非事實,何況他的這個看法,與技師在原始報告中所稱的煞車組件「令人滿意」的結論有衝突,因此一審法官阻止這一部分證據情有可原。

綜上所述,上訴庭法官駁回了原告的上訴申請,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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