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潛逃 英商免引渡 英法院:「台監獄 不符歐人權」
【明報專訊】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潛逃英國的英商林克穎引渡案,蘇格蘭高等法院23日以「台灣監獄條件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為由,判定台灣敗訴,林克穎暫不引渡,且可有條件保釋。本案仍可上訴到英國最高法院。外交部得知上訴失敗後表示,將持續與法務部共同努力爭取引渡林克穎回台灣服刑。
英商在台酒駕肇禍 潛逃
林克穎被台灣法院判刑4年,潛逃英國遭羈押後,愛丁堡地方法院於一審中,判定林克穎需引渡返台服刑,林克穎不服上訴,並以台灣監獄環境太差,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為理由,要求不引渡。
蘇格蘭高院23日宣判,主審法官認定林克穎上訴有理,不必引渡。由於林克穎從2013年10月7日遭愛丁堡警方拘捕羈押時間已經超過刑期的2/3,符合英國假釋規定,法官同時裁定,林克穎可以有條件保釋。
關逾刑期2/3 有條件交保
蘇格蘭高院法官裁定,林克穎交出護照後,每周到愛丁堡警察局報到一次,即可予以保釋。不過,在此之前,台灣已另以林克穎持假護照潛逃出境為由,向愛丁堡地方法院提出第二次引渡請求,並業已在22日獲得愛丁堡地院受理。在此前提下,林克穎仍受地方法院羈押,必須另向該地院申請保釋,因此23日未獲當庭釋放。
嫻熟本案人士透露,蘇格蘭高院23日的判定並不令人意外。因為在今年6月二審審理中,高院已認定地院法官在一審時未能詳細採納林克穎對台灣監獄環境的質疑,必須重新審查,而台灣也據此做出沙盤推演,另以林某假護照潛逃出境為由,向愛丁堡地院提出第二次引渡請求。
林克穎狡詐異常,他提出若返台服刑,自己可能會有生命危險,除台灣監獄擁擠狹小外,他並引用高雄監獄挾持事件,台灣犯人遭性侵等相關資料佐證。
渣男也有人權 台灣逆轉敗
針對蘇格蘭高院23日裁定,台灣駐英代表林永樂表示,法務部、外交部和駐英代表處將繼續努力,務將林克穎繩之以法。根據英國法律,台灣可在愛丁堡高院判決後,向位於倫敦的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林克穎於2010年3月25日酒駕撞死送報生黃俊德,2012年7月被台灣高等法院判刑4年,2012年8月他冒用友人護照潛逃到英國。2013年10月 16日台灣與英國簽署「關於引渡林克穎了解備忘錄」,蘇格蘭警方次日隨即逮捕林克穎,愛丁堡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台灣法務部正式提出引渡請求。2014年6月11日蘇格蘭地方法院判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到台灣服刑;林克穎不服判決,向愛丁堡高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