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順豐速運送貨員15次用箱頭筆更改送貨單,多收客戶合共439元送貨費用,昨承認15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被判監4周、緩刑兩年。裁判官判刑後寄語被告要知錯能改,甚至不妨與兒子分享自己認罪承擔罪責,「好過躠疚&麊懋|賢達錯鱄孎鵅v。 共騙439元 判囚4周 辯方求情稱,被告林群(42歲)已被解僱,他與妻子育有兩名分別10歲和15歲的兒子,現時主要由被告照顧;被告是負責任的父親,所有收入均用在家庭,因一時貪念做錯事,已非常後悔,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總裁判官李慶年判刑時稱,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被告監守自盜,行為破壞誠信,惟考慮到被告第一時間認罪,顯示有悔意,重犯機率低,涉及金額又低於1000元,法庭遂行使酌情權,判被告緩刑,並須賠償事主公司439元,保釋金餘額561元則作為訟費。李官寄語被告要知錯能改,甚至不妨與兒子分享自己的案件,「好過躠疚&麊懋|賢達錯鱄孎鵅v。 官籲與子分享認罪承擔 根據案情,被告將貨物送交客人後會收取費用,並將收取的金錢交回順豐。今年7月,順豐收到顧客吳女士投訴,指她收到的15張送貨單曾被人以箱頭筆修改。順豐調查後發現,負責送貨的被告在今年4至7月間透過修改送貨單,每次多收吳20至70元不等,但只按原價交回順豐,共多收了439元。順豐遂解僱被告並報警。 【案件編號:ESCC28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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