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去年3月「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女文員吳麗英被裁定用胸口襲擊總督察罪成被判囚3.5個月,她與同案3名被告昨向高院提出上訴。代表吳的大律師指出,吳當時被總督察拉扯背包,其間警員手部觸碰到其胸部,吳才叫「警察非禮」。惟控方質疑總督察會否如此色膽包天,眾目睽睽下非禮她。吳的大律師反駁指控方的意思是否「警員不會色膽包天,但市民則無法無天?」 高院法官張慧玲押後裁決。4名上訴人早前獲原審暫委裁判官陳碧橋准以5000元保釋等候上訴,吳麗英(30歲)與同案另一14歲少年,分別被判入獄3.5個月及入更生中心。吳的20歲男友鄺振駹因阻撓總督察拘捕14歲少年,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入勞教中心。另因拉走疑犯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的男生潘子行(22歲),被判囚5個月1周。 指原審官沒處理警員口供矛盾 代表吳及鄺的大律師劉偉聰指出,原審裁判官沒有處理兩名警員口供的矛盾,質疑控方證供有不足。高院法官張慧玲又提及,本案引來社會很大迴響,各人有各自的看法,吳在案中稱被警員非禮,後來她被指用胸襲擊警員,有人質疑胸部如何襲警,但張官指出,若過程中有敵意,法理上並非不可能。大律師亦同意,他們的說法並非胸部不可能是施襲的兇器,事實上身體任何一部分也可以用作施襲,這只是部分傳媒的觀點;但大律師強調,案發時吳被警員拉扯背包,手部觸碰到其胸部,吳才叫「警察非禮」,大律師說,若證人作供不誠實或誇大證供,反而是更具殺傷力的武器。 上訴方同意胸部亦可施襲 吳及鄺的大律師又指出,原審裁判官質疑鄺得悉吳被非禮卻沒立即報警,反而只顧找回手機,認為鄺杜撰吳被非禮。大律師反駁稱,吳及鄺不向警察投訴亦非不合情理,又指自2014年9月(雨傘運動)後,市民有事也不一定會找警察。 14歲少年的大律師石書銘表示,原審裁判官沒充分考慮其抗辯理由,亦沒有在裁決時解釋為何不信納其口供。潘子琲漱j律師指出,潘見14歲少年及警員互相拉扯才上前調停,而非阻止拘捕,大律師指勸架是很自然的做法,並非無可能,認為裁判官錯誤沒有考慮這說法。 【案件編號:HCMA4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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