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宗機構無理拒公開資料
【明報專訊】政府1995年引入《公開資料守則》(下稱守則),讓市民根據守則向政府部門索取資料。申訴專員公署在2015/16年度完成處理53宗涉及守則的個案,當中11宗涉及機構無理拒絕向市民提供所索取的資料。政策推行逾20年,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部分政府部門仍未充分認識守則的意義及要求。
部分部門引述錯誤理由
申訴專員劉燕卿說,部分政府部門拒絕市民索取資料時引述錯誤的理由,而所涉機構最常用錯的拒絕理由是「揭露不完整資料會令人產生誤解」及「第三者資料」。就部分投訴個案,公署認為政府部門用以上理由拒絕市民索取資料是不合理。
劉舉例,有市民向發展局索取85幅被評為具重建潛力的公務員建屋合作社所在地名單,局方認為名單需附有額外資料,方能令公眾了解其重建潛力,故以守則中「如披露不完整或未完成資料,可能會令人產生誤解」一段,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劉認為不合理,認為只要當局向市民解釋該資料的前文後理,便不會產生誤解。
網頁公布投訴個案實例
公署為了加深政府部門認識有關守則的意義和要求,以及協助市民更明白向政府索取資料的權利,已在網頁推出新專欄,以簡單易明的方式公布相關投訴個案實例,以及公署的相關調查結果。